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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公开
  • 索引号
    jszsthjjjsfj/2026-0002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10-2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2026〕9号


当事人:红河石澜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EWNUEB80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陈官村委会包家山村大长地坡

2026年6月2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红河石澜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处理28万吨粗铁精矿重选建设项目共建有2个生产车间,一车间于2025年11月开始建设,于2026年2月建设完成;二车间于2026年1月开始建设,到达现场时,设备基本安装完成。项目总投资598万元,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6年7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红河石澜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蔡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安环科科长邹红丽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2026年7月6日、7月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技术咨询合同书》及情况说明等,证明当事人年处理28万吨粗铁精矿重选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0月19日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建环罚告〔2026〕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2026年10月19日直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并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裁定罚款金额计算如下:

个性裁量基准:

1.环评文件类别: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中铁矿采选081,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你公司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裁量等级为5;

2.项目地点:经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该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

3.建设进程:该项目共建有2个生产车间,一车间依托原有厂房进行改造,于2025年11月开始建设,2026年2月建设完成,二车间于2026年1月开始建设,截至2026年7月6日二车间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设备已基本安装完成,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车间于2025年11月开始建设,2026年2月建设完成,二车间于2026年1月开始建设,截至2026年7月6日二车间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设备已基本安装完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为3;

共性裁量基准:

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询处罚系统并结合当事人陈述,你公司两年内未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本次为第1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

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你公司违法行为未发生跨区域舆论影响,关注度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修正裁量基准:

1.改正态度:你公司已经委托编制环评,且主动停止建设,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裁量等级为-2;

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

4.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员工9人,未正式投入生产,营业收入为0(工业,从业人员X<20,营业收入Y<300(微型)),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1-0.4),项目已建设完成但未全面投入生产,故取中间值0.25。

裁量系数计算:

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50%×5+50%×[(1+3+3+1+1)/5]=3.4

修正系数计算: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50%=-7÷(4×2)×50%=-0.4375

并且[(A-1)/4]=0.6,符合区间值[0,1];(0.5+B)=0.0625,符合区间值[0,1]。

C=0.25

N=5980000*1%=59800元

M=5980000*5%=299000元

罚款金额计算:

X=N+(M-N)×[(A-1)/4]×(0.5+B)×C

=59800+(299000-59800)×[(3.4-1)/4]×(0.5-0.4375)×0.25

=62042.5元

根据裁量权规则计算结果为62042.5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舍去不足一千的部分为62000元。

综上,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6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