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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见征集与重大决策预公开
  • 索引号
    jsxzt/2026-00001
  • 发布机构
    紫陶园区管委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3-20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向社会各界及市民征求《〈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示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已经2024年2月4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结合建水县实际,建水紫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起草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社会各界及市民对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6年4月20日反馈至建水紫陶园区管委会。

地址:建水县紫陶文化创意园区西82栋(二楼)

联系人:杨荣美

电话:0873-7888570,邮箱:jsztcyfzzx@163.com

附件:《〈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细化产业发展各项工作措施,规范建水紫陶产业管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建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建水县行政区域内开展陶(瓷)土资源保护利用、紫陶产品生产经营、紫陶技艺传承创新、紫陶文化宣传推介、人才培养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水紫陶,是指在建水紫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以建水县紫、白、青、黄、五花等五色陶(瓷)土为原料,采用镇浆制泥、手工拉坯、湿坯人工装饰、雕刻填泥、高温烧成、无釉磨光等工艺制成的紫陶成品。本办法所称建水陶(瓷)土资源,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可以用于生产建水紫陶的紫土、白土、青土、黄土、五花土等泥质类矿产资源。

第四条 建水紫陶产业发展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加强对紫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市场主体地位,引导和推动建水紫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坚持职权法定、科学规划原则。县级各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研究制定建水紫陶产业发展规划、扶持措施,合力推动紫陶产业发展做大做强。

(三)坚持保护传承、创新驱动的原则。强化政府、企业、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加强对紫陶传统文化、工艺的保护、挖掘和利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传统制陶技艺深度融合,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校科研院所协同联动、“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激发紫陶产业创新创造活力,提升紫陶品牌文化影响力。

(四)坚持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做强做优建水紫陶地理标志公共品牌,健全品牌使用、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发展秩序。培育龙头企业与匠人自主品牌,借展会平台扩大影响力。深化“紫陶+文旅+数字经济”融合,拓宽销售渠道,以数智赋能紫陶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升。

第五条 建水县人民政府建水紫陶产业发展管理机构为建水紫陶产业发展的协调、管理机构,履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职责。

第六条 县紫陶协会、县紫陶研究会履行《条例》第七条规定职责。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陶(瓷)土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县公安、工业商务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和科学技术、林业、水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陶(瓷)土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陶(瓷)土资源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采、集约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或者以其它方式参与保护陶(瓷)土资源。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陶(瓷)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投诉滥采、污染、破坏陶(瓷)土资源的行为。

对举报、制止违法开采或者污染陶土资源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奖励。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全县陶(瓷)土资源调查基础上,进一步查明全县各乡镇陶(瓷)土资源的储量、分布情况等数据。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县陶(瓷)土资源保护范围和界线,报县政府审批,设置保护区域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陶(瓷)土资源的开采利用坚持保护和节约的原则,采取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等措施,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建水陶(瓷)土资源一般用于制作建水紫陶,不得用于制作低附加值的砖、瓦等普通建筑材料,以及用于填土等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陶(瓷)土资源采矿权主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者转让等方式取得。出让陶(瓷)土资源采矿权,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按审批权限上报出让。

第十四条 陶(瓷)土资源勘查、开采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

第十五条 陶(瓷)土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制度。开采陶(瓷)土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批准区域范围内开采,并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陶(瓷)土资源年度开采报告。

关闭陶(瓷)土矿山,应当提出矿山闭坑报告以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新建陶(瓷)土矿山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批准:

(一)生产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低于《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规定的;

(二)与铁路、高等级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不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的;

(三)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保护区、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历史文化

遗存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的;

  1. 露天采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小于500米,矿界与矿界之间安全距离小于300米,2个以上(含2个)露天采场开采同一独立山头,难以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位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

  2. 位于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及可能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

    (六)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在陶(瓷)土资源保护区内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陶(瓷)土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陶(瓷)土资源矿床。

    第十八条 在陶(瓷)土资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应当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出陶(瓷)土资源的,应当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妥善处理,不得用于填土、填方等项目建设或者随意丢弃。

第二十条 在陶(瓷)土资源市场流通领域管理中,相关部门、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陶(瓷)土资源采矿权人应依法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等国家规定的税费。

(二)采矿权人,陶泥和陶产品生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应当亮证经营,自用陶(瓷)土的,建立自用数量台账,对外销售陶(瓷)土的,应当开具销售发票,做好销售台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自用台账应该包括时间、用途、数量、价格等;销售台账应该包括时间、购买者的基本信息、数量、用途、价格等。

(三)县紫陶产业、陶(瓷)土资源主管部门、陶行业协会等职能部门和乡镇要加强陶(瓷)土资源保护宣传工作,特别是陶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公约,防止陶(瓷)土资源外流。

(四)建水紫陶的生产者应当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建水紫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规定和紫陶行业发展需求,修改、完善建水紫陶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并引导、监督建水紫陶生产者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进行紫陶生产。

  1. 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牵头,相关乡镇、职能部门配合,共同做好陶(瓷)土资源的开采、保护、管理和利用,做好陶产品市场流通领域等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建水紫陶珍品、精品以及有关资料捐赠给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或者委托其代为保管。

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建水紫陶珍品、精品以及有关资料。

市场监管、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协同发力,通过法律、政策等宣传,鼓励建水紫陶从业者保护好其所有或所持有的建水紫陶珍品、非遗工艺、荣誉称号等。

(一)以“便捷登记、精准保护、有效运用、全面激励” 为原则,建立覆盖建水紫陶珍品精品、名号、非遗技艺的专业化版权登记服务机制,引导企业和个人主动开展版权登记,使版权登记成为紫陶文化资源保护的核心手段。

(二)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对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核心技艺进行 “数字化记录”,通过高清摄像、三维建模、口述录制等方式,完整保存技艺流程、关键环节、隐性知识,形成数字资源存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永久保存。

(三)鼓励非遗技艺持有者整理技艺口诀、图谱、工具制作方法等资料,对形成书面或电子文本的,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协助出版或存档。

第二十二条 建水紫陶协会为建水紫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从事建水紫陶设计、生产、经营、推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程序向建水紫陶协会申请使用建水紫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二十三条 在建水行政区域的建水紫陶生产者,可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使用“建水紫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逐级报审,核准后予以使用。

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互联网追溯防伪系统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跟踪识别管理,强化地理标志原产地溯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坚持品牌发展战略,利用各活动、社交媒体等平台宣传推广建水紫陶品牌。加强对紫陶传统文化、工艺的保护、挖掘和利用,建立建水紫陶文化品牌体系,建设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陶(瓷)土资源保护区和建水紫陶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采陶(瓷)土资源;

(二)越界开采或者破坏性开采陶(瓷)土资源;

(三)擅自在陶(瓷)土资源保护区内取土;

(四)擅自在陶(瓷)土资源保护区内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五)故意损毁陶(瓷)土资源保护区标志;

(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废土、废渣、废石,超标排放废水等;

(七)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建水紫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禁止在建水紫陶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建水紫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一经发现将移交市场监管、司法机关等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紫陶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紫陶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杜绝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产品中检测出超国家标准的物质。

第三章 传承与扶持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水紫陶产业的扶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水紫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建水紫陶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水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建水紫陶产业的扶持力度,严格制定、落实本级或上级的各项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单位和个人到建水投资办厂,加快建水紫陶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县金融主管部门要协调各金融机构开发 “紫陶贷”“大师贷”“非遗传承贷” 等专项金融产品,对紫陶企业、技艺传承人给予信用贷款支持,促进“金融+紫陶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水紫陶园区建设,扶持具有市场潜力和生产规模的骨干企业,培育全国知名制陶名家、名企,推进建水紫陶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按照“扶特扶优扶强特色企业,做大生活用陶,做好文化紫陶,做精大师紫陶”的发展思路,实施龙头企业、创新型企业、特色型企业带动产业集群发展的战略,以产业转型升级为抓手,重点扶持优势突出、规模较大、管理精细、品牌领先的龙头企业、创新型企业。鼓励个转企、小升规。在库或年度新增的紫陶“五上”企业(大个体),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规划建设、工商登记注册等方面给予“绿色通道”服务。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省、州各类产业扶持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水紫陶数字化建设,建立数据库和数字化系统平台,对建水紫陶产业进行数字化管理。鼓励和支持建水紫陶生产经营主体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建立互联网销售渠道,培养管理和销售人才,构建建水紫陶电子营销网络。

打造以 “数据整合 + 平台赋能 + 产业提效” 为核心,积极依托各方力量,围绕产业全要素,搭建覆盖全产业链的数据库与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非遗传承数字化、生产管理精细化、市场运营智能化,助力建水紫陶产业化、数字化发展。

第三十一条 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紫陶生产经营主体拓展旅游产品市场,传承紫陶文化,促进紫陶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文旅融合发展战略,建水县人民政府应牵头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紫陶生产经营主体深度开发以紫陶文化为核心的旅游产品。鼓励企业依托建水历史文化名城及景区资源,设计生产便于携带、富有地方特色的紫陶旅游纪念品、文创礼品。文旅部门应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紫陶工坊、企业纳入旅游推荐线路,支持建设紫陶文化体验馆、研学基地,推动形成“参观+体验+销售”一体化发展模式。通过举办紫陶文化旅游节、参展推介等活动,扩大市场影响力,实现紫陶文化传承与旅游产业发展的互利共赢。

第三十二条 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水紫陶作品交易(拍卖)中心,支持其定期开展建水紫陶作品的交易和拍卖活动,推广、营销建水紫陶作品。

深化文化与商业的互动模式,培育一个规范且汇聚老中青优秀陶艺家作品的建水紫陶作品交易(拍卖)中心,与国内外中高端艺术品交易市场接轨。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高端人才引进,支持大中专院校深化产教融合,开设建水紫陶传统工艺专业课程,加快建水紫陶专业技术后备人才的培养。

建水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紫陶企业等单位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通过产学研合作进行科技攻关,促进紫陶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建水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牵头有关部门将建水紫陶文化的相关内容编入乡土教材,并鼓励各类学校因地制宜开展紫陶文化教育活动。

以建水紫陶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构建“高端引领、梯队支撑、产教协同” 的人才培养与引进体系:

(一)引进紫陶领域高端人才,建成覆盖 “设计、制作、营销、研发” 全链条的专业技术人才梯队。从住房保障、科研支持、生活服务等方面制定引进扶持政策,鼓励通过 “柔性引才” 方式优化服务流程,建立 “建水紫陶高端人才库”。

(二)重点培养具有创意的设计人才,懂经营善管理和营销人才,中、高级技工;建立陶瓷成型工、原料准备工、装饰工、烧成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库,培养紫陶工艺行业领军人物。

(三)推动大中专院校与紫陶产业深度融合,形成 “课程设置对接产业需求、实训基地支撑技能培养、就业创业衔接市场导向” 的产教融合模式。鼓励院校教师联合非遗传承人共同编撰《建水紫陶传统工艺实训教材》,纳入院校专业课教材体系;邀请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担任院校 “产业导师”;支持紫陶骨干企业与院校合作建设 “建水紫陶实训基地”,为产业发展提供持续人才保障。

第三十四条 建水紫陶产业发展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专业技术培训、委托企业培训等方式,对从事紫陶技艺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传授建水紫陶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

以传承建水紫陶传统工艺、提升从业者技艺水平为核心,构建 “政府主导、机构统筹、企业参与、分层分类” 的培训体系:

(一)专业技术培训,邀请非遗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行业技术骨干采取 “理论讲解 + 现场演示” 方式授课;搭建线上培训平台,上传工艺教学视频、理论课件等资源,方便从业者随时学习、反复回看;组织参训人员开展作品互评、技艺交流活动,促进经验分享。

(二)联动企业培训,依托紫陶骨干企业、大师工作室的实训场地,开展师徒式实训,确保每人都有实操工位;企业根据生产流程,安排参训人员参与实际生产环节,在岗位实践中提升技能;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提出培训方向与目标,培训结束后优先录用合格人员。

第三十五条 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水紫陶博物馆对建水紫陶文化的挖掘、整理、研究、保护和传承,开展陈列展示和制作技艺交流等活动。

以“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传承创新、文化交流” 为核心,建设集 “珍品收藏、文化展示、技艺传承、学术研究、文旅融合” 于一体的现代化建水紫陶博物馆,形成完整的紫陶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策划精品展览、学术文化交流等活动,扩大建水紫陶知名度。

第三十六条 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水紫陶文化创意(创新)中心,鼓励书画名家、创意人员开展建水紫陶文化创意(创新)活动,推出精品名作,提升建水紫陶知名度。

联合紫陶协会、紫陶企业建立建水紫陶文化创意(创新)中心,鼓励书画名家、创意人员开展建水紫陶文化创意(创新)活动,推出精品名作,提升建水紫陶知名度。

第三十七条 建水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水紫陶烧制技艺的传承、保护和利用,做好建水紫陶烧制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场所、非遗工坊、示范基地等申报工作,支持传承人对建水紫陶烧制技艺的研究、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八条 建水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对符合建水紫陶制作技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技艺人员,应当组织申报或者推荐评审相应等级的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称。

加强本土“工艺大师”培养力度,对符合建水紫陶制作技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技艺人员,组织申报或推荐授予省级、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陶瓷艺术大师”等陶(瓷)界认可的荣誉称号。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设计、制作的陶作品被省级及其以上博物馆收藏的;建水辖区的建水紫陶从业者在国家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捐赠建水紫陶珍品、精品或者相关文献资料,有突出贡献的;在建水紫陶文化挖掘、整理或者研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在各种荣誉称号申报和评优评选中优先推荐。

    (二)对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陶瓷艺术大师等陶瓷行业认可的国家级大师荣誉称号的;对获得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中国陶瓷艺术设计师等省级大师荣誉称号的;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被评选为“建水首席技师”的,领衔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紫陶技术传承创新,统一授予“建水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牌匾,并给予一定奖励。

    (三)举报违法开采陶(瓷)土资源行为,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10000元,具体奖励标准根据案件大小、造成后果而定。

    (四)其他为建水紫陶产业保护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建水紫陶产业发展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对馆藏紫陶珍品、精品及资料未妥善保管造成损毁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