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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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sxrmzf/2026-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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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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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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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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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建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和依据
当前建水县城日产餐厨垃圾约30—40吨,此前主要通过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填埋两种方式处理,不仅易污染市容环境、堵塞雨污管网,还可能回流食品或养殖行业,给群众生命健康带来极大隐患。为响应国家和云南省垃圾分类工作要求,落实相关规划部署,加强餐厨垃圾规范化管理,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本《管理办法》。《建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于2022年10月1日起试行,2025年9月30日到期。2025年4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启动修订工作。
起草修订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遵循法治精神和原则,结合建水县实际情况制定。
二、关于《管理办法》的修订过程
《建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于2022年10月1日起试行,2025年9月30日到期。2025年4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启动修订工作,向全社会及19个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县司法局提出3点修改建议并采纳;10月启动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征求多部门意见;11月召开专家论证会、风险评估会,确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12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形成送审稿于2025年12月 11日建水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涵盖总则、职责分工、规划和建设、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核心内容,具体如下:
(一)关于总则。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餐厨垃圾作出了说明;明确适用范围为建水县建成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管活动;界定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包括餐饮垃圾(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加工废料等)和厨余垃圾(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易腐有机垃圾);确立“谁产生、谁负责”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原则,推行分类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模式。
(二)关于职责分工。县人民政府负责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统筹资金投入,鼓励减量化措施。各部门各司其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牵头主管部门,负责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及日常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随意倾倒、不规范处理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餐饮行业经营及食品安全,督促做好处置记录;农业农村部门监管畜禽饲养场所,查处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生猪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查处污染环境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移交违法线索;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其他部门协同做好监管工作。此外,餐饮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广减量化方法,督促无害化处理。
(三)关于规划和建设。一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将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内容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设施布局、用地和规模。二是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餐厨垃圾运行体系和处理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设施建设需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停业、歇业相关设施,确需实施的,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拆除时需采取防污染措施。
(四)关于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监管。对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1、有偿服务与收费:收集运输、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水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通知》(建发改价〔2013〕10号)执行,遇政策性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或部门收取。
2、经营单位确定:由县人民政府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签订经营协议并公开相关信息;经营单位需取得相应经营性服务许可证方可开展活动。
3、联单监管:实行联单监管制度,产生者需如实填写联单,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核实确认,联单管理制度由环卫部门另行制定;严禁利用餐厨垃圾饲喂生猪。
4、产生者义务:需提前申报餐厨垃圾种类、产生量;配备合规密闭防腐容器并保持清洁;分类放置、及时清理,不随意倾倒、不混入其他垃圾;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并留存相关材料;确保24小时内移交实现日产日清;建立完整处置台账。
5、收集运输单位义务:与产生者签订合同并备案;按约定和规范及时运输;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配备专用标识车辆;建立台账并按月报备。
6、处置单位义务:办理环保手续,执行“三同时”制度,安装使用在线计量监控设备;按国家标准处置,资源化产品符合规定用途;防止二次污染并做好记录;检修环保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
7、监督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机关、公共建筑、经营场所等不同区域的责任主体,责任人需开展宣传指导、签订收集运输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监管和诚信评价制度,开展监督考核并公开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渠道并及时反馈结果;制定应急预案,保障特殊情况下的正常处置。
(五)关于法律责任。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存在违纪违法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对畜禽养殖者违规用餐厨垃圾喂生猪、产生者违规处置、未缴费、擅自处置设施、无资质从事相关经营、随意倾倒、运输中遗撒等违法行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由相关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其他领域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六)关于附则。建水县建成区以外的餐厨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属地管理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食品生产、流通等过程产生的废料和过期食品的收集运输处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若上位法律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四、提请审议事项
以县政府名义出台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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