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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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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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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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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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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人民政府2018年森林防火命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森林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严管野外火源。森林高火险期(3月1日至5月31日),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物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全县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五项百分之百制度(即林区农户要百分之百与村民小组长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人员要百分之百进行实名登记;痴、呆、聋、哑、精神病人要百分之百落实监护人责任;林区生产用火要百分之百有令禁止;对违规用火要百分之百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严禁林区吸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地草、烧灰积肥、烧秸秆、烧山驱兽、野炊、点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坚决管住火源。要及时清除林区内主要通道、重要设施、村舍房屋等周边危险可燃物。
二、深化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突出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范围,确保宣传实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农村电影、文化活动、乡村集市、校园等宣传阵地,努力营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关注森林防火,严防森林火灾”的浓厚氛围。森林高火险期,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发布禁火令,进行森林防火全民动员及警示教育。县森林公安局要及时公开曝光违规用火行为和典型森林火灾案例,不断增强全民生态文明建设意识、森林防火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森林防火工作的良好格局。
三、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和森林火灾归口报告制度,确保领导不缺位、人员不脱岗、工作不脱节、信息不遗漏。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情,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归口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坚决杜绝虚报、瞒报、迟报现象发生。政法部门要切实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从重从快,依法严惩火灾肇事者。各类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应急队伍、义务扑火队伍要做好防大火、扑大火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火情能快速反应、重兵扑救、靠前指挥,全力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四、确保扑火安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思想,把科学指挥、严密组织、安全扑救放在防扑火工作首位。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挂牌指挥原则和“重兵扑救、小火大打”要求,切实加强扑火救灾安全管理,在组织发动上做到“四项”严禁(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的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扑火,严禁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直接扑打火头,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五、全面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县级“五个”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县长、分管工作副县长、林业局长、专职副指挥长、防火办主任)、乡镇“四个”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工作领导、林业站长)负责制,主要领导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强化村委会、村民小组、林农、林权所有者具体责任,相邻区域单位的联防责任和涉林单位防火责任,切实把各项森林防火措施落到实处。
六、严格责任追究。牢固树立“防字当头,无火是功,有火是过”、“有火必问责”的责任意识。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发生火情不报告而贻误战机以及防火措施不落实、组织扑救不得力导致较大、重大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严格按《建水县森林防火问责办法(试行)》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水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