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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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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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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建政发〔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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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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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项涉及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3项涉及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请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林草局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请各部门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建水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3项行政权力事项
建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建水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3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及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调整方式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县)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典当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 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 号) |
取消 |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 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省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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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卫生健康部门(省、州、县)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 号) |
部分取消。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其余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部分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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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
林草部门(州、县)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号) |
取消 |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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