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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9-04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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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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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建财联发〔20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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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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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财政局 建水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扶贫办关于下达2019年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红财农发〔2019〕34号)和《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红财农发〔2019〕40号)及《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的批复》(建政复〔2019〕131号),现将2019年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你们(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
各有关乡(镇)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付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结转结余综合治理办法(试行)》(云开组办〔2018〕2号)、《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红财农发〔2017〕42号)、《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水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政府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政办发〔2017〕17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监管,严把资金拨付、使用、审批、兑付关,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高效。
二、严禁违规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严禁擅自降低扶持补助标准、随意调整扶持对象、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三、加快项目实施及资金拨付进度
各有关乡(镇)在收到文件后,要严格按立项审批项目落实资金到位,加快项目落地实施。要充分运用建档立卡结果,保证扶持资金精准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相关项目支出,确保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同时加强项目资金督促检查,加快推进项目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进度。对到户补助类项目,可一次性拨付,对工程建设类项目,拨付不超过该项目补助总额的50%。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尽快结算报销,确保项目资金无结余。因项目推进不力,资金结转结余大,资金长期滞留挂账,影响脱贫成效的乡(镇),将在全县通报并扣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规模。
四、严格项目库管理及公告公示
各乡(镇)要严格落实《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贫开发〔2017〕47号)、《红河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红开组〔2018〕7号)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并落实好项目实施前公示和项目竣工验收后公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认真做好项目台账管理
各乡(镇)要建立完善项目工作台账,认真按照归档资料清单要求,督促项目村做好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项目档案管理,痕迹资料管理将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
附件:建水县2019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明细表
建水县财政局 建水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
附件【附件:建水县2019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明细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