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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9-0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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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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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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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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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实维护良好的公共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全县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二、自通告实施之日起,本县燃放烟花爆竹实行禁止和限制相结合的方式,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区域限时燃放制度;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四、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临安镇居民住宅区内;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每日晚21时至次日8时;
五、除上述区域及时间外,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大量存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包括楼梯间、走廊)、阳台、屋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和指导;
(七)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六、违规处罚
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建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