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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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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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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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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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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水县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工作任务清单(2024—2026年)的通知
〔2024〕-6-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建水县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工作任务清单(2024—2026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扎实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出的新要求和新部署的具体体现。要进一步顺应人口老龄化客观趋势,围绕省、州、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抓住养老服务窗口期,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补齐养老服务覆盖短板,加快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扛牢责任,齐抓共管。各乡镇、各部门要对照任务清单,认真研究部署,逐项细化分解,明确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资金保障,压实责任,抓好落实见效。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牵头部门切实发挥主导作用,责任部门认真履行职能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见效。
三、强化督导,持久发力。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之功,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督导,把各项工作任务纳入重点工作谋划部署,纳入督查考核内容久抓不放。通过倒排工期、责任到人、跟踪问效,确保工作任务落细落实、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2024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水县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工作任务清单
(2024—2026年)
六项重点工程 |
工作目标 |
工作任务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一、实施养老服务保基本工程 |
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供养服务制度,加强失能失智照护养老机构建设,到2026年底,至少建有1所县级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 |
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供养服务制度,完善基础供养金动态调整机制,对机构内特困老年人按月足额拨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和护理补助。提高养老服务兜底保障水平,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优先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低收入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在此基础上允许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主要用于支持院内兜底保障对象养老服务。 |
2026年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效能,在政策范围内,切实解决困难老年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医疗费用负担和基本生活困难。 |
长期坚持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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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养老服务保基本工程 |
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供养服务制度,加强失能失智照护养老机构建设,到2026年底,至少建有1所县级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 |
聚焦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刚性需求,重点扶持发展以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为主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利用原有公办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等资源改建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盘活养老床位存量、优化护理型床位增量,推动养老机构提升护理型床位设置比例和康复护理水平,增强护理型床位匹配供给。 |
2026年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 |
深入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发展普惠型养老机构,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清理、腾退一批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办公用房等设施,用于养老服务。对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替代原始资料。 |
2026年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机关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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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扩面增效工程 |
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设施覆盖率达90%。发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基本建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2026年前实现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全部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
严格按照人均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严格把关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到2026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全面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对配建不达标的小区,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采取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2026年前全面整改。 |
2026年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 |
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具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公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支持承接乡镇委托的居家巡探访、失能老年人帮扶、老年人能力评估、家庭照护培训等服务。在有条件和有需求的住宅小区,可延伸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点,探索“物业+养老服务”等模式,为居家上门服务提供支持。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十助”社区养老服务,进一步扩充和下沉老年大学资源,推动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
2026年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工商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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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扩面增效工程 |
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设施覆盖率达90%。发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基本建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2026年前实现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全部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
丰富社区老年助餐模式,利用社区基础设施资源,引入餐饮企业、社会力量参与实施助餐项目,通过提供场所、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打造一批标准化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助餐服务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服务。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依托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等,建立老年幸福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
2026年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
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统筹既有财政资金支持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围绕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与家庭签约、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等环节,健全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运营政策。 |
长期坚持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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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培育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通过政府补贴、引入社会资本、业主众筹等方式,在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
长期坚持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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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
推动敬老院升级转型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65%。 |
因地制宜统筹改扩建现有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选择区位优势明显、床位数量较多、基础条件较好的敬老院转型升级为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使其具备基本的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服务能力和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整合优化后闲置的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根据需要转型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
2026年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
推进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拓展居家上门服务、老年人能力评估、康复护理等功能,发挥其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骨干作用。优先满足辖区内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拓展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培训、评估、对下指导等综合性养老服务的功能。 |
2026年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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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年服务站建设和管理,整合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建设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强化村党组织作用,进一步动员村民自治组织、老年协会、专业社工机构等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养老服务建设项目效益,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社区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探索“慈善+农村养老”新模式,鼓励支持慈善力量兴办公益性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设施。 |
2026年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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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工程 |
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壮大、水平提升,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带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
做强养老产业主体,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优化有关审批手续,推行一站式标准化服务,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产业。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与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房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丰富养老服务内容,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实施“招大引强”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集休闲、养生、疗养、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康养综合体。充分打造品牌效应,打造“旅居养老”、“银发经济”、“候鸟式养老”等产业。 |
2026年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 |
加强养老科技应用。坚持科技养老、智慧养老,推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促进养老服务科学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加快“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具备一键呼叫、跌倒报警、日常监测心率血压、实时定位等契合老年人需求功能的智能终端设备,采取智能化呼叫等多种信息化手段,通过“智能终端+人工服务”模式,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物品代购等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
长期坚持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工商信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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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要素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
强化养老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医养结合,到2026年底,全县养老院院长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养老护理专业岗位人员入职培训率达到100%。 |
保障土地供应。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听取民政部门意见,着力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照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可根据市场状况,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
长期坚持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五、实施要素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
强化养老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医养结合,到2026年底,全县养老院院长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养老护理专业岗位人员入职培训率达到100%。 |
强化人才支撑。完善以职业教育为基础、学历提升为辅助、职业培训为补充,政府推动和社会行业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多层次人才队伍培养体系,支持在不同层次教育中拓展养老服务专业设置或开设有关课程,扩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规模。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薪酬和社会认同度。鼓励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照规定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职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 |
长期坚持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 |
推进医养结合。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在借鉴其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的经验基础上,初步形成符合我县县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框架,为下一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奠定基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8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或高危人群建立健康档案。 |
2026年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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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
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体系,全面实现公正监管、规范执法,全县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 |
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守信主体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养老服务业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探索按照经营性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依法公示。 |
2026年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水监管支局 |
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将综合监管制度和责任落实到位,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加大“互联网+”监管应用,推动部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依法查处利用养老服务机构和场所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
2026年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水监管支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