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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机构职能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4285
  • 发布机构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2-13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审计局行政执法职责

建水县审计局在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作为建水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级、州级和县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订地方性审计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有关法规草案。

(三)向中共建水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建水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建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省级、州级和县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州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规定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州县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九)接受红河州审计局和县委县政府的共同领导,完成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和审计资源配置,加强审计工作统筹,加大干部管理和审计计划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二、建水县审计局执法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1.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

  1.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2.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4.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5.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三)审计报告阶段

1.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2.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3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5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四)后报告阶段

1.根据需要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规定审定后,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

2.审计结果办理相关手续后,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向社会公告;

3.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4.审查整理归档资料,立卷归档。

三、建水县审计局执法依据

 

   四、建水县审计局监督方式

  (一)窗口咨询或投诉:建水县审计局办公室,电话: 0873-7612824,地址:建水县北山路18号;

  (二)信函投诉:建水县审计局办公室,地址:建水县北山路18号,邮政编码:654399.电子邮箱:jshxshjj@163.com

  (三)纪检监察投诉:建水县纪委、监委驻派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3-7666425;地址:建水县仁和路县财政局。

                         建水县审计局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