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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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sxzfbgs/2025-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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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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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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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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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水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建水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1月26日印发的《建水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废止。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水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2022年6月
建水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5
1.1 指导思想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5
1.5 灾害分级 6
第二章 主要任务 6
2.1 组织灭火行动 6
2.2 解救疏散人员 6
2.3 保护重要目标 6
2.4 转移重要物资 6
2.5 维护社会稳定 7
第三章 组织指挥体系 7
3.1 指挥机构 7
3.2 任务分工 8
3.3 扑救指挥 8
3.4 专家组 9
第四章 处置力量 10
4.1 力量编成 10
4.2 力量调动 10
第五章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10
5.1 监测 10
5.2 预警 11
5.3 信息报告 12
第六章 应急响应 13
6.1 分级响应 13
6.2 响应措施 13
6.3 应对工作 15
6.4 响应终止 20
第七章 综合保障 20
7.1 队伍保障 20
7.2 资金保障 20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20
7.4 物资保障 21
第八章 后期处置 21
8.1 调查评估 21
8.2 火因火案查处 21
8.3 约谈整改 21
8.4 责任追究 21
8.5 工作总结 22
8.6 表彰奖励 22
第九章 附则 22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22
9.2 预案演练 23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23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23
9.5 预案解释 23
9.6 预案实施时间 23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州、县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红河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红河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建水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应对全县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乡镇村委会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先期森林草原火情处置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第三章 组织指挥体系
3.1 指挥机构
森林和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4名。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县森防指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林草局局长、驻建部队首长担任。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党委委员、县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兼任,专职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工作人员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林草局等部门共同派员组成,县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日常工作事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火情信息收集、上报和发布。必要时,县林草局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有关防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应急局按照“综合防、专业救、抓统筹”的要求,具体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有关部门和各地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县林草局按照“专业防、早期救、管行业”的要求,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有关工作。
县公安局按照“破火案、保治安、协助防”的要求,负责指导乡镇公安机关开展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研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照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森防指具体负责指挥。跨乡镇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县森防指统一指挥下,相应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扑火工作。各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本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县森防指指挥长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与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驻建部队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领导指挥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扑救指挥必须将“三先四不打”和“四个严禁”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严禁无扑火经验的干部到火场一线指挥扑救;严禁孕妇、中小学生和老、弱、病、残人员参加扑火;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到火线直接扑打明火;严禁群众自发上山扑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县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章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应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林草消防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建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乡镇职工、机关干部、林区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跨乡镇调动林草消防专业防扑火队伍及驻建部队增援的,由发生火灾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县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县森防指统筹协调。跨县市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的,由发生火灾县市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州森防指负责协调调动力量前往增援。跨县市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及驻州内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增援的,由发生火灾县市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州森防指报告州应急委协调增援。
第五章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林草和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2.1 预警等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险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4个等级。
5.2.2 预警发布
县森防指应组织应急、林草、公安和气象等有关部门加强森林草原火险会商,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及社会公众发布,具体分级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县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乡镇森防指挥机构发送高火险警报,提出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应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县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1 火警信息接报
全县森林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或者拨打“12119”报警。火情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归口逐级上报有关信息。
5.3.2 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县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督促乡镇林草站对全县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县应急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1)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县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第六章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并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火场动态、林分构成、可燃物载量、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乡镇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建部队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在林区内的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重要电力设施、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救援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火场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看守,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县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发生火灾后,坚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县级响应。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
(4)城镇面山重点林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5)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6)重点风景名胜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7)与相邻县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3.1.2 响应措施
符合Ⅳ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由县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1)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传达落实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根据需要协调扑救力量进行增援;
(3)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4)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5)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
(4)行政区域外、相邻县市森林火灾蔓延至我县境内;
(5)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州森防指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2.2 响应措施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由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视火情派出县级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县森防指办公室根据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和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报县应急委办公室,按照规定协调衔接驻建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林草消防队伍等扑救力量进行支援;
(4)县气象局指导当地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5人以上 10人以下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初判达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4)行政区域外、相邻县市森林火灾蔓延至我县境内,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5)州森防指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3.2 响应措施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由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保障措施,制定扑救方案;
(2)派出县级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确定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及工作组,会商、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医疗救护等应急保障工作;
(4)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 防范发生新的灾害;
(6)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由县应急委协调报请州应急委调派综合应急消防救援队伍、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扑火并给予扑火物资调拨运输等增援;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发生5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初判达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4.2 响应措施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响应。在做好Ⅱ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州森防指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并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救援力量赶赴火场,加强前线指挥力量,制定扑救方案,全力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安部门进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3)由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决定森林草火灾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按照规定移交火场,逐级上报。
第七章 综合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县应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林草消防专业扑火队伍(不少于60人)、乡镇林草专业防扑火队伍(10—15人),重点林区村委会半专业队伍等扑火力量为主,县、乡、村、小组四级要依托驻建部队、公安、武警部队、村委会、村民小组等扑火力量为辅,分别组建不少于300人、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动员县级、乡镇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前拨付,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按照规定由县森防指统一协调,为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航空消防飞机超计划飞行、运输扑火物资、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县级扑火救灾费用,由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各地需要航空消防飞机超计划飞行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事发地如需调动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时,县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州森防指办公室、州应急委办公室按照程序协调航空消防飞机增援。
县、乡镇、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
第八章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县公安、林草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县森防指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公安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 由县森防指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乡镇、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直接约谈乡镇主要领导。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各级森防指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报告。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上报并经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县市交界火时,由交界县市按照联防协定进行处置;涉及两地州市重大火情时,需要通过州级途径协调处置的县级需向州级报告由州级统一协调处理。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预案是处置较大以上(含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应急处置办法的基本框架。在实施过程中,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根据需要设立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县应急局、县林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属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应急局、县林草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属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扑火方案,按照程序协调衔接驻建部队、武警部队、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州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组织指导火灾扑救、火场清理看守、检查验收移交。组织做好火场气象监测预报,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应急局、县林草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属有关部门配合。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主要职责:提供现场森林草原分布图和地形图,如需州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扑救的必需提供火场位置经纬度及起水点经纬度并且制定扑救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通报高火险信息,提供测绘服务。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属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中国移动建水分公司、中国联通建水分公司、中国电信建水分公司、中国铁塔建水分公司及有关部门、力量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火场通信畅通。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属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
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属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由县卫健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属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县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属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刑事案件侦破。
县政府新闻办牵头,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广电局、县融媒体中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属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负责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