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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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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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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建办发〔2021〕3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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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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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建水县健全精准防贫专项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 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建省州属单位:
《建水县健全精准防贫专项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已经县委、 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建水县委办公室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水县健全精准防贫专项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巩固我县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加强对 因重大疾病、突发事故、灾害等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村常住人 口家庭的精准、及时帮扶和救助,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领导机构
为确保救助工作落实到位、推进有序,成立建水县精准防贫 专项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文 武 县委副书记
副组长: 白忠平 成 员: 万 玲
罗雪峰 陈 微 罗艳松 李绍宽 孙 勇 王一超 韦成林 李雪梅 张福昌 李 俊 赵 武
县政府副县长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县纪委常委、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主任 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县委督查专员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县民政局副局长
邹 艳 杨国文 李艳芬 李跃伟 阚 宏 欧海建 李家龙 沈宏幸 王 波 王 波 钱晓璐 黄 梅 祁 泽 普 彪 李红兵 包易平 张 娴 张海学 王 涛 朱 涛 张久侠 邹 员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副局长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县审计局副局长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县医保局副局长
县工商联副主席
县残联副理事长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临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曲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南庄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代理镇长 西庄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代理镇长
官厅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面甸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青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岔科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代理镇长 普雄乡党委副书记、副乡长、代理乡长
谢永平 童石磊 杨先铀 张建伟 赵 松
坡头乡党委副书记、 乡长
李浩寨乡党委副书记、 乡长
盘江乡党委副书记、 乡长
利民乡党委副书记、 乡长
甸尾乡党委副书记、 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红十字会,办公室主任由李俊同志 兼任,具体负责县精准防贫专项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 动, 由相应职位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设立精准防贫专项救助基金
( 一)设立精准防贫专项救助基金。本实施方案所称的精准 防贫专项救助基金,由县财政预算和社会各界捐赠两方面构成, 专项用于全县符合救助条件人 口的防贫救助。
(二)资金来源。县财政每年预算 500 万元,同时,接受社 会组织、企业、法人、机关干部和其他公民捐赠。
( 三)基本原则。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底线保障、公开透 明; 农户申请、逐级审批。
( 四)基金管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县红十字会实行专账核算 管理,由县红十字会负责资金接收、管理、审批和发放。县级财 政预算资金通过授权支付方式,由县红十字会申请使用、审批和 发放。资金使用遵循先使用捐赠资金后使用财政资金的顺序。
三、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 一)救助对象
建水县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特 困供养户、A 档低保户、重大疾病的 B 档低保户,以及其他有特 殊困难的农村低收入人群。
(二)救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享受民政临时救助、大病专项救助、 农房保险理赔、农危房改造等政策后,可按程序申请以下 5 类救助。
1. 医疗救助类
因重大疾病、事故、灾害等,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年内 或单次医疗支出较大且对家庭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可按以 下标准进行医疗救助。
一档: 个人自付费用在 10000 元以上(含 10000 元)、20000 元以下的救助 20%;
二档: 个人自付费用在 20000 元以上(含 20000 元)、30000 元以下的救助 30%;
三档: 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0 元以上(含30000 元)的救助40%。
每人每年享受救助不得超过 2 次,每年累计享受救助总金额 不得超过 50000 元,个人自付费用以出院单据和医保部门提供依 据为准。
2.主要劳动力丧失救助类
因重大疾病、事故、灾害等影响,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 对家庭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主要劳动力
丧失救助。符合救助的时间界定以民政认定低保户的时间为准。
( 1 )主要劳动力丧失后,经县民政部门认定,该家庭符合 B 档低保户新识别标准的,每户一次性救助 4000 元, 以鼓励其 家庭及时调整生产或务工方式。
(2 )主要劳动力丧失后,经县民政部门认定,该家庭符合 A 档低保户新识别标准的,每户一次性救助 2000 元。
3.就学救助类
符合救助对象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不含自费择校教育、 私立学校)在校学生,因教育支出较大且对家庭生产生活造成严 重影响的,可按每生每年救助 2000 元,按年申请。
4.住房救助类
因突发事故、灾害等造成家庭住房受损,经住建部门鉴定为 危房的,在住房修缮或重建完工后,由住建部门再次进行住房等 级认定为安全住房,经乡镇进行工程造价核算,扣除危房改造、 恢复重建、房屋保险、民政救助等扶持政策的工程费用后,可按 以下标准进行危房改造救助。
( 1 )鉴定为 C 级危房进行修缮加固的,享受有关政策扶持 后,每户最高一次性救助不得超过 3000 元。剩余工程费用不足 3000 元的,按实际金额进行一次性救助。
(2 )鉴定为 D 级危房进行重建的,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后, 每户最高一次性救助不得超过 10000 元,剩余工程费用不足 10000 元的,按实际金额进行一次性救助。
新建住房面积按照现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超面积新建 的不予救助。非必要装修费用不计入救助范围。
5.特殊情况救助
其他因返贫致贫风险的特殊情况申请救助的,由县精准防贫 专项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研究后,确定是否救 助及救助金额。此类特殊情况救助金原则上每年每户(每人) 不 得超过 10000 元。
四、不得纳入救助的情形
(一)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 的,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并定期领取薪酬的。
( 二)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铺面房、生产经营 性用房的。
( 三) 家庭有两处及以上住房,受灾后仍有一处及以上安全 稳固住房的,不得申请住房修缮、新建补助。
( 四) 购买了消费型汽车的。
(五) 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 动的。
( 六) 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 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故意隐瞒家庭真实生产生活情况或蓄意夸大所遇困难 程度,骗取补助的。
(九) 因违法、犯罪及自身故意行为所致伤害的。
(十)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十一)县精准防贫专项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其他不予救 助的情形。
有以上 11 类情形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救助,特殊情况确需救 助的,要查实情况并对群众做出专门说明。
五、救助资金审批程序
救助资金的审批原则上按照一月一次进行,遇急重灾害等紧 急、特殊情况时,由乡镇及时提出,按程序申请,由县精准防贫 专项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审批。
( 一)农户(村组) 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自行向所在村委 会申请或委托村民小组帮助申请。
( 二)村委会调查评议。每月 23 日前,各村委会对申请农 户开展实地调查,召开由乡镇干部、“村三委” 、驻村工作队员、 村民小组长和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参与的民主评议会,听取实 地调查情况,评议并确定拟救助对象和拟救助金额,报乡镇审核。
( 三)乡镇复查预定。各乡镇组建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组 长的复查工作组,对各村委会上报的拟救助农户全覆盖开展实地 复查。每月 25 日前,各乡镇召开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进行 审核,初步确定拟救助对象和拟救助金额,报县精准防贫专项救 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
( 四)数据核查比对。县精准防贫专项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根据乡镇上报的拟救助对象名单,每月 28 日前分别向公安、
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财政、民政、人社、卫 健、医保、教体等部门反馈,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拟救助对 象家庭机动车信息、住房信息、重大经营实体信息、经商办企业 信息、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就医就学信息、医保报销信息、救助
补助信息等家庭生产经营情况、政策享受情况等进行数据核查比 对后,由卫健、医保、民政、教体、人社部门对拟救助对象出具 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救助类别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 县级审核确定。次月 5 日前,县精准防贫专项救助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卫健、医保、民政、教体、人社、乡村振 兴等成员单位开展入户核查,并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 将拟救助对象名单公示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放救助资金。
( 六)发放救助资金。县红十字会根据救助资金性质,对确 定的救助对象及金额按规定进行兑付。兑付程序原则上由县红十 字会直接兑付到救助家庭户主的“一卡通”账户,遇特殊情况的, 必须由乡镇出具情况说明。
六、资金监管
( 一)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县纪委县监委、县财政局、县审 计局对资金实行全程监管,县红十字会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 计、稽查、监管工作。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对虚 报、骗取、冒领、挤占、抵扣、截留专项救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 严肃追究相应领导及责任人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县红十字会每季度将资金到位、
使用、管理情况在建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
群众和社会监督。
( 三)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县红十字会按照资金到位、使用 及管理情况,每年底向县精准防贫专项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进 行一次报告。
七、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 年 8 月 24 日印发的《建水县 精准防贫专项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