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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政发
  • 索引号
    jsxzfbgs/2024-00038
  • 发布机构
    建水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建政发〔2024〕3号
  • 发布日期
    2024-04-03
  • 时效性
    有效

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属有关部门:

  现将《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系统推进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试点工作,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2023—2024年)的通知》(办市场发〔2023〕109号)工作部署,以推进建水县文旅行业信用品牌建设为重心,切实搭建起以落实法规为引导,以评估评价和试点为手段,以信用系统为支撑,以培训和宣传为保障的工作格局,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市场新型监管机制,助力建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建水县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建设、以用促建,依托《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和《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规章制度为基础,深化行业信用认识,创新信用监管手段,引导文旅经营主体不断打造和夯实信用品牌,以信用品牌建设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持续不断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全完善建水县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信用档案管理、信用承诺落实及信用评价等工作机制,提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效能,构建信用品牌培育机制,突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作用,增强守信主体获得感,树立行业信用标杆,培育信用品牌典型,扩大信用宣传推广覆盖面,有效引导经营主体提升服务质效,切实维护公平规范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培育一批文旅行业守信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打造一批诚信企业标杆,推出一批诚信项目精品,打响“上善建水 诚信兴旅”品牌。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 

  1.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成立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重点部门组建工作专班,加强试点工作统筹协调,顺利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行业信用管理制度。拟定《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信用评价制度(试行)》《建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等制度,将县域内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级旅游民宿、互联网上网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作为第一批试点经营主体,全面开展信用信息归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工作。(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夯实文旅信用基础 

  1.促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围绕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纳税社保信息、用水用电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归集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形成建水县文旅市场信用数据库,通过数据质量监测、反馈、修正机制,持续维护数据质量。(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工商信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局、县数据发展中心、建水税务局、县法院、旅投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推广信用承诺。推广服务事项审批前信用承诺制,将签订信用承诺书作为信用监管前置环节,完善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公示工作。完善信用承诺跟踪机制,将履约践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履行信用承诺,实现文旅行业信用承诺全覆盖。(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工商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根据《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信用评价制度(试行)》,建立公平、客观、科学的文化和旅游信用评价体系,持续优化信用评价模型,明确评价指标,开展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住宿、文化经营场所等经营主体和导游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县工商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建水税务局、县法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严格实施“1+3+N”综合监管机制、“1+18+X”投诉处置机制和“30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依据企业落实情况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和“红黑榜”制度。对信用优秀的经营主体,为其提供容缺受理、客源引流、“信易+”服务、金融支持、政策扶持等惠企资源,列入“红榜”,树立标杆、建立品牌,进一步提升信用优秀企业综合实力;对信用较低的经营主体进行联合监管、限制服务,列入“黑榜”,加大日常监管频次,加强指导帮扶,督促整改到位,促进服务提升。严厉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将相关企业和人员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净化文旅市场环境。(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县旅游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县一部手机管旅游投诉处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打造文旅信用品牌 

  1.探索行业标准化试点。围绕企业规范管理、服务质量提升、游客满意度提高等方面,积极探索我县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试点培育工作,创新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手段和工作方法,为信用评价提供技术支撑和市场基础,提高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品牌建设工作成效,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持续的经验做法。(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实现服务品质提升。突出信用承诺作用,以信用承诺作为经营主体服务质量控制的重要支撑,鼓励经营主体将服务产品承诺清单化,搭建“经营主体承诺践诺、游客评诺、主管部门监诺”的信用承诺机制,促进服务质量提升。强化信用宣传培训,大力宣传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目的和意义、信用运用场景等对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在规范经营、提质增效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突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让信用理念深入人心,构建营商环境良好局面。(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商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信用品牌企业评选活动。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全县文旅行业中社会反响良好、结构优化、诚信经营、质量提升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评优,树立标杆、建立品牌,增强企业和经营者信心。以“一部手机游云南”等智慧平台为切入点,推出一批诚信自律、守信经营的信用品牌企业。(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商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县数据发展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文明旅游建设。与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创建、旅游行业标准化试点培育相结合,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提升建水吸引力和影响力,展现建水文明和谐的良好形象。(县委宣传部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信用应用场景 

  1.打造信用品牌目的地。紧扣“上善建水 诚信兴旅”信用品牌,依托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旅游景区创建工作和古城传统风貌保护恢复暨景区建设、“滇南最美乡愁之旅”等项目建设工作,探索“信用+旅游”模式,以诚信标杆企业为带动,推动项目范围内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加快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畅通游客获取企业质量承诺、信用品牌等信息的便捷渠道,树立和强化“信誉高、质量优、品牌强、保障好”的优质文旅诚信项目,不断优化文旅消费体验,推出一批诚信精品项目,以此为触发点,辐射至全县全域旅游范围,循序渐进扩大试点影响力和覆盖面。(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商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旅投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探索“信易+”。将信用激励全面拓展至文娱和旅游行业等各相关领域,聚焦诚信重诺经营主体和守信游客,在全县文旅行业探索推行“信易批”“信易贷”“信易游”“信易购”“信易娱”“信易阅”等信用应用场景,为诚信企业、游客和市民提供便捷服务,释放文旅消费潜力,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提升游客出行体验。(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工商信局、县财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局、旅投公司、人行建水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市场信用品牌宣传。建立建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品牌宣传推介平台,定期发布行业信用品牌企业,培树信用品牌典型。通过“诚信+法律课堂”“诚信+红色文化”“诚信+法宣小剧场”“诚信+国学传播”等活动,引导鼓励全行业积极参与信用品牌建设,形成全行业共建信用品牌的良好氛围。(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融媒体中心、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旅投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机构 

  成立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钟红荘   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周明星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邹  员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文建富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施  梅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  黎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张  浩   县政府督查专员 

  姚广兵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张发飞   县民族宗教局局长 

  彭兆伟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普朝金   县工商信局局长 

  王  滔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朱林军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刘  方   县民政局局长 

  蒋志伟   县司法局局长 

  吴金昊   县财政局局长 

  杨  力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儒科   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局长 

  王  波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兴洪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国明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局长 

  吕  娅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绍才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顺华   县统计局局长 

  龙海兰   县信访局局长 

  李文康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李红芬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 

  陈跃超   县古城保护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郑  敏   县投资促进局局长 

  李  卉   县紫陶园区管委会综合科科长 

  孔繁波   旅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梁春雨   龙投公司董事长 

  王丽芳   开投公司董事长 

  唐世红   县法院副院长 

  李红莲   县工商联常务副主席 

  王  玲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朱洁娜   团县委书记 

  王玥力   县数据发展中心主任 

  武鸣杰   建水税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陈常波   人行建水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具体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施梅同志兼任,成员从各单位抽调。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成立工作专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抓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各项工作落实。 

  五、工作步骤 

  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分五个步骤进行: 

  (一)制定方案(2024年1月完成)。组织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试点工作任务,制定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2024年1月—5月)。组织召开部署动员会,细化、量化工作任务,明确各部门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三)阶段评估(2024年5月—7月)。对各部门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督查检查,邀请专家进行实地指导,对照目标任务及专家意见及时查缺补漏。 

  (四)完善监管(2024年7月—9月)。对试点工作开展自检自查,收集汇编试点工作主要档案资料,做好验收准备。 

  (五)总结评估(2024年9月—10月)。总结试点工作,形成典型案例,并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工具进行宣传和推广,确保顺利完成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费保障。设立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建设工作专项经费,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市场信用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二)狠抓任务落实。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工作任务分解,对照标准要求,集中力量抓好各项工作任务。 

  (三)做好总结宣传。及时总结经验,挖掘工作亮点,形成建水特色的信用品牌,并广泛开展宣传推广,积极营造人人参与、诚实守信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任务清单 

  2.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信用评价制度(试行) 

  3.建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4.建水县文旅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试行) 

 

 

 

  附件1 

  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目标任务

重点工作

主要内容

责任部门

完成时限

1

强化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

组建工作机构

成立工作机构,召开部署动员会、专题会、专题调研等,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责任部门及时间进度等。

县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完成

各成员单位组建部门工作专班,负责信用试点日常工作推进。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24年1月完成

完善管理制度

拟定和完善《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信用评价制度(试行)》《建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等制度。将县域内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酒店、等级旅游民宿、互联网上网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作为第一批试点经营主体,全面开展信用信息归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工作。

牵头部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县工商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

2024年3月前完成

2

夯实文旅信用基础

促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围绕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纳税社保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归集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利用建水临安古城小镇数字化建设项目数字孪生管理平台,初步形成建水县文旅市场信用数据库。

牵头部门:县发展改革局

配合部门:县工商信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县政务局、县数据发展中心、建水税务局、县法院、县旅投公司

长期推进

全面推广信用承诺

将签订信用承诺书作为信用监管前置环节,将履约践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履行信用承诺,实现“吃住行游娱购”各行业信用承诺全覆盖。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配合部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工商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

长期推进

开展信用评价

优化信用评价模型,明确评价指标,对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住宿、文化经营场所、商场等经营主体和导游、出租车、网约车等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

牵头部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县工商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建水税务局、县法院

长期推进

2

夯实文旅信用基础

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严格实施“1+3+N”综合监管机制、“1+18+X”投诉处置机制和“30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牵头部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建水县旅游警察大队、旅游巡回法庭、旅游市场监管所,县一部手机管旅游投诉处置成员单位

       

对旅行社、A级景区、住宿、餐饮、商场、出租车、网约车等企业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和“红黑榜”制度。

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工商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建水税务局、县法院

       

严厉打击扰乱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将相关企业和人员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净化文旅市场环境。

牵头部门:县旅游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部门:县旅游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

打造文旅信用品牌

探索行业标准化试点

积极开展文旅行业标准化建设试点培育工作,创新文旅标准化工作手段和工作方法。

县文化和旅游局

长期推进

积极探索交通、住宿、餐饮等涉旅企业标准化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持续的经验做法,提高行业信用品牌建设。

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

长期推进

提升服务品质

以信用承诺作为经营主体服务质量控制的重要支撑,鼓励各经营主体将服务产品承诺清单化,搭建“经营主体承诺践诺、游客评诺、主管部门监诺”的信用承诺机制,促进服务质量提升。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商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长期推进

开展信用品牌企业评选活动

在全县涉文旅行业中表彰一批社会反响良好、结构优化、诚信经营、质量提升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树立标杆、建立品牌,增强企业和经营者信心。

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底前完成

以“一部手机游云南”、建水临安古城小镇数字化建设项目数字孪生管理平台等智慧平台为切入点,推出一批诚信自律、守信经营的信用品牌企业。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商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数据发展中心、县旅投公司

长期推进

加强文明旅游建设

加强文明旅游建设,指导文旅企业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创建。

县文化和旅游局

长期推进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持续开展好“文明旅游家游站”活动,提升建水吸引力和影响力,展现建水文明和谐的良好形象。

县委宣传部

长期推进

4

创新信用应用场景

打造信用品牌目的地

积极推进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和古城传统风貌保护恢复暨景区建设、“滇南最美乡愁之旅”等项目建设工作,并推出一批诚信精品项目。

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

配合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旅投公司

长期推进

探索“信用+旅游”模式,以诚信标杆企业为带动,推动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加快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县工商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旅投公司

长期推进

畅通游客获取企业质量承诺、信用品牌等信息的便捷渠道,树立和强化“信誉高、质量优、品牌强、保障好”的优质文旅诚信项目,优化文旅消费体验,循序渐进扩大试点影响力和覆盖面。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商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旅投公司

长期推进

积极探索“信易+

在全县文旅行业探索推行“信易批”“信易贷”“信易游”“信易购”“信易娱”“信易阅”等信用应用场景,为诚信企业、游客和市民提供便捷服务,释放文旅消费潜力,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提升游客出行体验。

牵头部门:县发展改革局

配合部门:县工商信局、县财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局、县旅投公司、人行建水支行

长期推进

强化品牌宣传

建立信用品牌宣传推介平台,在各级主流媒体和地方主要媒体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定期发布行业信用品牌企业,培树信用品牌典型,形成信用品牌良好氛围。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 

配合部门:县融媒体中心、县工商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旅投公司

长期推进

开展“诚信+法律课堂”“诚信+红色文化”“诚信+法宣小剧场”“诚信+国学传播”等活动,引导鼓励全行业积极参与信用品牌建设。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 

配合部门:县融媒体中心、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旅投公司等

长期推进

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媒体公布、公开试点工作相关信息。        

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

配合部门:县融媒体中心、县数据发展中心、县工商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旅投公司

长期推进        

  (说明:“1+3+N”综合监管机制:“1”是指县级旅游综合监管调度指挥中心;“3”是指旅游警察大队、旅游巡回法庭、旅游市场监管所3支队伍;“N”是指多个涉旅执法部门。“1+18+X”投诉处置机制:“1”是指“一部手机管旅游”投诉处置县级指挥中心;“18”是指18家县级行政部门;“X”是指各重点文旅企业。) 

 

  附件2 

  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信用评价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依法行政、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住宿等经营服务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第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信用评价制度是以建水县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红河网站、一部手机游云南、地方媒体账号为公示平台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动态监管制度,包括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公布等内容。 

  第五条  县文化和旅游信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承担建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统筹推进信用联合奖惩; 

  (二)组织起草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开展信用监督检查; 

  (三)承担建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相关工作,统筹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管理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 

  (五)负责指导开展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六)负责建设管理建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负责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信用培训和宣传,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单位依法参与信用管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 

  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对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会员采取公开通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七条  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 

  第八条  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和违法信息四大类信息,具体为: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三)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四)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五)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六)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七)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八)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九)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三章   失信主体认定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失信主体认定工作,应组织法律专家、文化和旅游专家、行业代表等组成风险评估专家组,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活动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六)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未经许可从事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二条  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一)告知。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认定部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被告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认定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三)认定。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经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决定与送达。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一)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 

  (三)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 

  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四条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由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在作出决定前,经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第四章   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七)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八)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九)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十)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十一)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十二)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第十九条  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通过一部手机游云南、信用红河网站、建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水县融媒体中心和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媒体平台公开公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为查询提供便利。 

  认定部门或者信用信息归集管理部门发现信用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主动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时,有权向认定部门申请更正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实名提交的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二条  严重失信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 

  (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进行。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信用承诺严重不实等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七章   信用承诺 

  第二十五条  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当规范应用信用承诺,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建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水县融媒体中心和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媒体平台主动面向社会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监督责任与权力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附件3 

  建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信用+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县文化和旅游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及人员推行信用监管分级分类制度,市场主体及人员包括依法申请成立或备案,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本县区域内未经申请成立或备案,擅自从事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分级分类认定是指,对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综合考量监管资源和监管对象,建立监管标准并实施分类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  对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两年内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信息进行归集分类,通过信用信息审核、公示,按A级、B级和C级三种情况,分类管理,实行动态监管。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二章   市场信用监管信息归集 

  第六条  建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为基础,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违法信息等,并对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变动应及时上报更新,不得虚构及篡改。 

  第七条  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监管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接受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信息、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等。 

  第八条  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市场主体名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股东或者合伙人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四)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五)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政府信用平台中提取。 

  第九条  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处罚信息包括: 

  (一)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案件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二)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四)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信息。 

  第十条  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可在一部手机游云南、信用红河网站和地方网站、媒体等平台上查询。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信息记录周期为一年,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入历史信用信息,擅自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的信息监管信息保存期限为自记录之日起满10年。 

  第三章   市场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等级与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分级分类首次评定一年时间,自2024年1月1起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建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划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三个等级。评价结果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A级:表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风险低,诚信经营,且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且发挥行业表率作用(在一部手机管旅游平台进行诚信评价评分须在9分以上,专家组实地信用评价指标评分须在90分以上),符合上述情形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并授予信用A级牌。 

  B级:表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风险一般。两年内发生一次本制度第九条所列行为;被风险评估专家组认定为轻微失信;一年内因市场主体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被列入黑名单;在一部手机管旅游平台进行诚信评价评分在7-9分;专家组实地信用评价指标评分在70-90分,有以上情形均列为B级。 

  C级:表示在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风险较高。12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本制度第九条所列行为;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因无证经营被查处;在一部手机管旅游平台进行诚信评价评分在7分以下;专家组实地信用评价指标评分在70分以下;被风险评估专家组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以上情形均列为C级,纳入市场经营重点监管名单。 

  第十四条  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列为A级并授予信用A级牌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对其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三)在建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水县融媒体中心和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媒体平台展示相关信息,开展宣传推广; 

  (四)准许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使用和宣传信用A级牌评定结果; 

  (五)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引导金融、商业等市场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优惠和便利; 

  (七)建水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减少对其行政检查频次,必要时以自查和书面检查代替行政检查; 

  (八)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五条  列为B级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开展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 

  (二)在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其评选资格; 

  (三)学习诚实守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签订信用修复承诺书; 

  (五)定期对其开展市场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经营。 

  第十六条  列为C级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利用建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水县融媒体中心和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官方信息平台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二)取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资格; 

  (三)每年对其进行一次以上文化和旅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和信用修复培训; 

  (四)签订信用修复承诺书; 

  (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检查,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四章   市场信用监管分级分类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等级认定工作应组织法律专家、文化和旅游专家、行业代表等组成风险评估专家组,对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后提出A级、B级和C级名单。 

  第十八条  信用初评结果在建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红河、一部手机游云南、建水县融媒体中心和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官方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后,由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无异议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A级、B级、C级认定。对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用A级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授信用A级牌。 

  第二十条  评价对象对信用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因信息归集、清洗、存储等操作不当造成错误,如存在相关问题的,将相关信息转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告知市场主体。 

  第二十一条  对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分级分类认定,每年开展一次,并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二条  纳入信用A级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发现有本制度第九条所列行为的,由纳入部门移出信用A级名单: 

  授予信用A级牌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发现有本制度第九条所列行为的,取消信用A级牌标志,并按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重新对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  认定为B级和C级的市场主体及人员,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两年未发生本制度第九条所列行为的,经审核确认后,可以纳入信用A级名单。 

  第二十四条  信用A级、B级和C级信息名单以及信用A级牌认定名单在一部手机游云南、信用红河网站、建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水临安古城小镇数字化建设项目数字孪生管理平台等官方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并实行信息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对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分级分类评定结果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印发


      相关解读:《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