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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建水县乡镇人民政府行使2026-2028年度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8-05 浏览次数:


为加强建水县森林、草原资源管理,及时依法查处涉林涉草行政案件,建水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现将依法委托乡镇行使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范围

临安镇人民政府、曲江镇人民政府、西庄镇人民政府、南庄镇人民政府、官厅镇人民政府、青龙镇人民政府、面甸镇人民政府、岔科镇人民政府、甸尾乡人民政府、坡头乡人民政府、盘江乡人民政府、普雄乡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期限

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

三、委托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水县林业和草原局将涉及林草的8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委托,具体如下:

对擅自调换林地行为的处罚;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对滥伐林木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行为的处罚。

四、工作要求

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仅在委托的区域、期限和权限内有效,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在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期间,各乡镇执法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向林业和草原局报告执法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出现滥用职权或不能正当履行职权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委托行使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权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报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附件:建水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建水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2026-2028年度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函


建水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