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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招租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1-13 浏览次数:

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利用率,现将我单位部分土地、场地、房屋面向社会公开招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租赁物管理单位:云南省建水监狱

(二)租赁物地理位置

租赁物位于云南省建水县羊街农场片区。

二、租赁物用途

(一)本次租赁土地性质为国有农用地,租赁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租户需根据租赁期限合理安排农作物种植,并不超出政府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范围合法栽种(建议自行到建水县自然资源部门咨询相关土地用途,依法依规种植经营),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租赁土地到期后我单位将收回或视情况公开招租,且不对地上附着物及所有附属设施做任何赔偿或补偿。

(二)租赁房屋禁止用于违法或高风险经营等行业。

(三)租赁场地符合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种养殖、仓储、生产经营等,禁止用于违法或高风险经营等行业。

三、招租形式

公开招租,报名人数不足两人的进行价格协商;对有2名以上意向承租人报名租赁标的物时,以监狱自行组织现场公开竞价方式或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在招租底价之上,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通过竞价确定承租人。

四、拟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按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到国家政策规定并发布有效文件、当地政府规划、上级主管机关的规定及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五、租赁标的物清单

1、东三塘垃圾场及周边小地9亩(目前种植桃树)

2、北堰塘坝埂脚土地10亩(目前种植葡萄)

3、羊街停车场下场地11亩(目前种植玉米)

4、一队小晒场土地157亩(目前种植蓝莓)

5、一队小晒场土地45.5亩(目前种植葡萄)

6、二队坝埂脚土地60亩(目前种植葡萄)

7、二队落水洞土地80亩(目前种植蓝莓)

8、三队菜地土地30亩(目前种植葡萄)

9、三队脐橙地212亩(目前种植葡萄)

10、老三队职工住房及办公区场地4.95亩(目前用于豆腐皮加工)

11、七队老砖厂土地100亩(目前种植葡萄)

12、八队小土库7排田土地20亩(目前种植蓝莓)

13、八队小土库1-3排田土地190亩(目前种植水果)

注:以上租赁土地、场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14、老科技楼83号(21.5平方米,目前空置)、84号房屋(21.5平方米,目前空置)

六、报名条件

(一)报名承租者为具有中国国籍,应具有履约能力的合法公民或合法组织,商业信誉良好,无违约情形和不良征信记录。

(二)原承租人或实际种植人有意向报名继续承租的,必须满足:原合同履行未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监狱管理规定、行业管理规定或逾期缴纳承租款行为方可进行报名。

(三)非原承租户或实际种植人报名的,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必须提供已现场踏勘的书面声明,明确知悉并接受本公告第九条全部风险提示内容。

(四)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截止日前自行核实标的土地的水源、土壤、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条件现状及当地农业产业政策,并对承租后的经营方案、投资回报等独立作出商业判断和风险评估,出租方对此不作任何承诺。

七、报名须知

(一)报名起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二)报名时需提供材料:

1、自然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记录。

2、以组织、单位申请报名的需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记录。承租场地进行项目生产的必须提供项目生产相关合法有效生产许可资料(复印件)。

(三)报名时必须注明报名人联系方式和详细联系地址。

(四)报名联系电话: 0873-3182271

(五)报名地址: 云南省建水监狱基层管理一部

八、其他事项

(一)报名人不得存有串标、围标,恶性竞标等意图和行为,若发现报名人有串标、围标、恶性竞标等意图或行为的,相关报名或报价均为无效。

(二)报名人意向租赁房屋、土地、场地从事的产业生产必须符合国家国土资源使用、项目生产许可和安全环保等政策的相关要求。

(三)同一租赁标的物有两人以上报名时,上一个合同的承租人或原投资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四)报名单位和个人未竞得的,所提交的资料招租方留存备查,不予退回。

(五) 投诉部门:纪检监察室电话:0873-3182296

九、特别提示

(一)标的土地可能存在原承租户投资建设的附着物、构筑物或设施设备等。新承租户若竞得,需自行与原承租户协商拆除或补偿等事宜,出租方不承担协调义务和任何费用。

(二)本次出租土地性质为农用地,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规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应自行核实土地规划条件,出租方对规划调整不承担责任。

(三)标的土地按现状出租,可能存在灌溉、排水、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不完善或老化的情况。承租方应现场踏勘,充分了解土地现状及配套设施条件。出租方不承担基础设施完善义务,相关投入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四)承租方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污染性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应承担土地复垦、地力恢复等义务,确保耕地质量不降低。

(五)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规划调整、土地用途变更、被划入特殊管控区、土地综合整治、征收征用或政策性收回等情形,租赁合同可能提前终止或要求整改,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仅退还剩余租金,不承担承租方因此产生的任何投资损失、经营损失、整改费用等赔偿责任。承租方应自行评估政策风险,谨慎决策。

(六)意向报名人非原实际种植者的,应充分认识到土地附着物处置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原承租户/实际种植人投资建设的附着物、构筑物、设施设备、青苗及水利设施等,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新承租户需自行协商补偿或拆除事宜。出租方不参与任何谈判协调、不保证协商结果、不对协商不成导致的投资损失或无法按期使用土地承担责任。建议非实际种植者报名前自行评估法律与商业风险,谨慎决策。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