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
索引号jsxkjj/2025-00024
-
发布机构建水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5-07-10
-
时效性有效
关于向社会各界及市民征求《建水县规范柑橘产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公示
为规范建水柑橘生产经营秩序,提升柑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建水县规范柑橘产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请社会各界及市民对《建水县规范柑橘产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于2025年8月9日17:00前反馈至建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联系电话:0873-7612923,电子邮箱:1308181961@qq.com。
建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10日
建水县规范柑橘产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水柑橘生产经营秩序,提升柑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建水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柑橘种植、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柑橘产业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区域布局、适度发展、绿色生态、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的原则,坚持科技支撑,强化市场分析预警,推动差异化竞争,扶持新型经营主体,打造区域公共品牌。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是柑橘产业发展主管部门,负责检疫检验、农业投入品管理、生产环节的果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建水柑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有机认证工作推进方面提供服务及监管。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柑橘种植区域水土保持、地下水取水许可、水利设施规划建设等工作。
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种植区域所涉林木采伐,建设生产管护用房、修建道路等设施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柑橘种植区域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为占用十五度坡以上一般耕地发展柑橘种植的个人和企业提供耕地占补平衡业务办理,保障耕地占补指标的落实。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加强柑橘主产区工业企业监管力度,督促矿山、洗选厂、尾矿库和固废堆场业主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避免因污染物迁徒进入农用地的风险。开展土壤和柑橘协同监测,防止农用地重金属超标,同时做好受污染耕地管控,确保柑橘质量安全。
发改、工信、公安、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柑橘产业发展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柑橘产业发展与管理工作,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依法制止损害柑橘产业发展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依法将柑橘产业发展与管理工作的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导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六条 发展柑橘产业需根据柑橘品种特性选择适宜的种植海拔,橙类选择海拔1100米-1400米、宽皮柑橘类选择海拔1100米-1600米、杂柑类选择海拔800米-1400米的区域进行种植。柑橘最适宜的土壤酸碱度在5.5-6.5之间,年平均气温不低于17摄氏度,绝对最低温大于或等于-3摄氏度。
第七条 完善建水柑橘分级标准,推动柑橘采后分选设备的迭代升级,支持建设一批果品分级分选线,提升采后果品商品化处理的品质把控能力,实现建水柑橘优质优价,全县采后处理率达到90%以上。
第八条 坚持“外引内培”双轮驱动,引进和培育一批柑橘精深加工企业,加大产品研发力度,重点发展满足多样化市场需求的橙汁、果酒、果脯等加工产品,提高产业附加值,延伸产业链。
第九条 柑橘种植要在现有水资源存量基础上,优先使用地表水。在地表水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税,方能取用地下水。倡导收集雨水用于产业发展,积极推行节水灌溉措施,减少水资源浪费,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种植柑橘的单位或个人是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合理的开发模式和施工方法,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对造成的水土流失及时进行治理。
第十条 柑橘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柑橘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柑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并且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柑橘质量安全指导。
第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建立、保存柑橘生产记录,不得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三条 柑橘生产经营者在柑橘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
第十四条 柑橘种植区域涉及占用十五度坡以上的一般耕地种植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缴纳耕地开垦费,按照相关政策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五条 柑橘种植基地项目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发展柑橘产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坝区及十五度坡以下的一般耕地种植;
(二)占用林草地,风景名胜区、保护性湿地种植柑橘;以种植柑橘为目的在林地上盗伐林木,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柑橘的种植基地;以种植柑橘为目的在草地违规开垦;
(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柑橘种植行为;
(四)在柑橘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柑橘;
(五)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柑橘;
(六)柑橘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柑橘产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协调财政、农业、自然资源、水务、林草等部门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柑橘产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柑橘生产技术规程,推动柑橘产业标准化发展。
第十九条 推广良种良法,构建早、中、晚熟品种搭配种植体系,实现以特早熟、早熟品种为主,中熟、晚熟品种为辅的产业发展格局。
第二十条 推广水肥一体化、病虫害绿色防控、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等技术,禁限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
建立县、乡两级检测机制,不定期开展农残抽检。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大力推广农业机械,不断提高果园机械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建立柑橘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点,开展柑橘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工作,制定柑橘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阻截带防控方案,保障柑橘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通过“内引外联”的方式,系统培育一支柑橘产业高质量发展技术队伍,构建覆盖县、乡、村三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第二十四条 加大核心种植区域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力度,降低经营主体的要素投入成本,助推产业高质高效发展。
第二十五条 强化产、学、研合作,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全县柑橘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人才支撑。
第二十六条 构建立体化营销网络,实现线上线下双向驱动。创新“云端+线下”双线营销,搭建政府背书的电商交易平台,创建建水柑橘官方旗舰店,在北上广深等目标市场设立品牌体验点,每年组织产销对接推介会,不断提升建水柑橘品牌影响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由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追责、整改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