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建水县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依法依规对河道堤防的管护,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湖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自然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已完成我县辖区内岔科河、玛琅河、团脑河、大清河、新街小河、期至白河、杨旗营河、西溪邑河、莫舍租河、干沟河、南庄河、塔冲河、象冲河、旷野河、红泥田河、磨依河、龙岔河、香木桥河、小里寨河、养马河、大寨河、他龙河、羊街河、大梭庄河、绿冲河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乡镇和县水务局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河道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合法性土地与建构筑物权属暂且不变,后续如有变动依据最新上级文件执行。
二、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湖稳定、危害河湖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湖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湖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器具。
4.非法采砂、取土、爆破、打井、挖筑池塘、养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宜。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详细范围请到建水县河长制办公室进行查询,查询电话:0873-7664447。
附件:1.岔科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2.大清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3.大梭庄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4.大寨河(建水县段)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5.干沟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6.红泥田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7.旷野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8.龙岔河(建水县段)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9.绿冲河(建水县段)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0.磨依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1.莫舍租河(建水县段)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2.南庄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3.期至白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4.玛琅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5.他龙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6.塔冲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7.团脑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8.西溪邑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9.新街小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20.象冲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21.小里寨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22.杨旗营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23.养马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24.香木桥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25.羊街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建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