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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水县境内的岔科河等二十五条规模以下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08 浏览次数:

  为切实做好建水县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依法依规对河道堤防的管护,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湖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自然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已完成我县辖区内岔科河、玛琅河、团脑河、大清河、新街小河、期至白河、杨旗营河、西溪邑河、莫舍租河、干沟河、南庄河、塔冲河、象冲河、旷野河、红泥田河、磨依河、龙岔河、香木桥河、小里寨河、养马河、大寨河、他龙河、羊街河、大梭庄河、绿冲河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乡镇和县水务局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河道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合法性土地与建构筑物权属暂且不变,后续如有变动依据最新上级文件执行。 

  二、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湖稳定、危害河湖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湖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湖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器具。 

  4.非法采砂、取土、爆破、打井、挖筑池塘、养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宜。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详细范围请到建水县河长制办公室进行查询,查询电话:0873-7664447。 

   

  附件:1.岔科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2.大清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3.大梭庄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4.大寨河(建水县段)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5.干沟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6.红泥田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7.旷野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8.龙岔河(建水县段)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9.绿冲河(建水县段)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0.磨依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1.莫舍租河(建水县段)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2.南庄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3.期至白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4.玛琅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5.他龙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6.塔冲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7.团脑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8.西溪邑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19.新街小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20.象冲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21.小里寨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22.杨旗营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23.养马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24.香木桥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25.羊街河管理范围划定情况平面图 

    

    

  建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