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建水县水库管理与保护工作,保障水库安全,保护河湖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水库效益。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已完成我县辖区内跃进水库等103座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乡镇和县水务局按照水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水库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合法性土地与建构筑物权属暂且不变,后续如有变动依据最新上级文件执行。
二、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3、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4、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三、在水库管理范围内,除执行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开沟、建窑;
2、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4、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5、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6、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7、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8、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9、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四、确需利用水库大坝兼做公路或者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造码头的,建设单位应当经过技术论证,按照有关程序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设置交通限制标志。
利用大坝做公路的,路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养护。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水库安全状况和防汛需要,可以临时限制或者禁止通行。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详细范围请到建水县水务局建设管理科进行查询,查询电话:0873-7650603。
附件:1.跃进水库等103座水库保护范围与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平面布置图。
建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