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建水县河道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依法依规对河道堤防的管护,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湖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自然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已完成我县辖区内曲江建水县曲江镇段、南庄河李伍桥至天缘桥段、泸江西庄镇界碑村至颜洞段、岔科河铜厂至白土坎段、香木桥河馆驿至大新桥段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乡镇和县水务局按照河道堤防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土地与合法性建构筑物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炸鱼、开垦、砍伐林木、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涌洞、开挖隧洞、开沟、建窑;
3.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4.擅自引水、放水设施、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5.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事宜。
三、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采矿、采石、取土;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修路、开渠、打井;
3.在河堤滩地存放木材等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4.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需查询,请到建水县水务局办公室进行查询,查询电话:0873-7651343。
附件:1.曲江建水县曲江镇段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平面图
2.南庄河李伍桥至天缘桥段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平面图
3.泸江西庄镇界碑村至颜洞段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平面图
4.岔科河铜厂至白土坎段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平面图
5.香木桥河馆驿至大新桥段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平面图
建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