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中心:
为贯彻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函 〔2019〕5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适应机构改革后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需要,县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
一、1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对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对3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8月27日起施行。
附件:1.建水县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建水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建水县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建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建水县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建水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建政发〔2003〕41号)
二、《关于印发〈建水县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政发〔2003〕42号)
三、《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水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政发〔2007〕81号)
四、《建水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建政办发〔2008〕38号)
五、《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水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政发〔2008〕55号)
六、《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水县城镇贫困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政发〔2008〕57号)
七、建水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建政发〔2009〕64号)
八、《建水县关于开展戒毒效果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政发〔2009〕68号)
九、《建水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建政发〔2012〕176号
十、《建水县林权抵押融资暂行办法》(建政发〔2013〕85号)
十一、《建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建政发〔2013〕85号)
十二、《建水县贯彻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实施办法》(建政发〔2016〕99号)
十三、《建水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建政办发〔2005〕96号)
十四、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水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政规〔2018〕1号)
十五、《建水县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建政办规〔2019〕1号)
附件2
建水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
一、《建水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建政发〔2007〕31号)
二、《建水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建政办发〔2008〕54号)
三、建水县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建政发〔2009〕19号)
四、《建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建政发〔2010〕58号)
五、《建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建政发〔2012〕1号)
六、《建水县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建政办发〔2017〕76号)
附件3
建水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建政发〔2008〕80号)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表:
附表:1.建水县县属行政部门调整、取消、合并的行政许可项目统计表
2.建水县省、州垂直部门调整、取消、合并的行政许可项目统计表
3.建水县属行政部门调整、取消、合并的非行政许可项目统计表
4.建水县省、州垂直部门调整、取消、合并的非行政许可项目统计表
二、《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政发〔2012〕165号)
1.将第二条第一款“二、(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全面推进我县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删除。
2.将第三条“三、征收新墙体专项基金,确保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取得实效”删除。
三、《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水县实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及标准化发展战略奖补办法的通知》建政办发(2011)61号
1.将《建水县实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及标准化发展战略奖补办法》中的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2.将“建水县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的监制单位名称由“建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