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036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文号
建政办发〔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1-09
信息名称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水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水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和《红河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红政办函〔2022〕9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加快建立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到2025年,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三、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和创新创业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申请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的辖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本县未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 

  (三)不设收入、户籍限制。 

  四、房源规划 

  (一)制定发展计划。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盘活、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多方筹集房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探索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信息,促进土地使用人、房屋产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对接,引导多方参与。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控制户型面积。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少于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70%。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大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四)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应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标准执行。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五)确保住房品质。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注重实用性,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六)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每个家庭只能租赁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同时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七)强化责任落实。县人民政府对我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县人民政府对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关于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政策。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关于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政策。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面积比例及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关于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土地政策。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关于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政策。县人民政府根据租赁住房用地需求,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科学合理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促进职住平衡。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新建、配建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未纳入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均要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统计管理。 

  (二)简化审批流程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不断加强与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等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实现人员准入退出、项目审批、房源信息发布等“一网通办”“一站式”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方便群众办理。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有关部门即可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采取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方式的,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三)强化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有关要求执行。在防控好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专项债券资金支持。 

  (四)税费及金融支持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住房租赁有关税费政策,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强化监管。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符合《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央、省金融政策,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做好政策衔接 

  在满足本地区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并稳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的前提下,部分闲置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通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推动化解城市存量烂尾楼。打通人才公寓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通道,吸引全国优秀人才、云南籍大学毕业生和青年才俊到我县就业创业。 

  (二)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统筹负责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要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足额保障所需经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推进和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 

  强化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租金管理,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禁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机制。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加强对商改租、工改租等行为的监管,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对违法改建、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四)积极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印发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