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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22-0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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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办发〔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2-07-13
信息名称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水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水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建政办发〔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建水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建水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水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资金,依据《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以下简称小额信贷)是“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乡(镇)要将贫困户使用小额信贷情况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相结合,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三委全程参与,将接受小额信贷申请纳入为民服务办理事项,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贫困户评级授信、汇总贫困户贷款需求,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后期帮助落实贷款回收,确保小额信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 

  第四条 建水县小额信贷承贷金融机构为:云南建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用途 

  第五条 扶持对象。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六条 贷款条件。新申请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 

  3.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 

  4.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第七条 贷款用途。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严禁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严禁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严禁将贷款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他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 贷款额度。单户小额信贷总额度为5万元(含)以内,由金融机构会同乡(镇)根据申贷户的征信和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申贷户在已经还清原小额信贷的前提下,可再次提出贷款申请,但不得同时向同一或多个金融机构重复申请贷款。 

  第九条 贷款利率。小额信贷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县级实行财政专项资金贴息。 

  贴息利率为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因贷款人原因产生的逾期利息和逾期罚息由贷款人自行承担。 

  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优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贴息资金按时兑付。 

  贴息方式。贴息方式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补贴到户。即先结后贴、应贴尽贴。就是贷款贫困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先按期偿还银行的本息,财政再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给予贴息。另一种方式是直接贴息到银行。为了简化程序,按照贫困户贷款额度,直接将贴息资金补贴到银行。 

  第十条 贷款期限。小额信贷贷款期限为3年(含)以内,由金融机构会同乡(镇)、村委会根据申贷户意愿、产业需求及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规范审核流程。按照“农户申请→村委会评价→乡(镇)政府资格初审→县扶贫办审核贫困户身份信息→推荐申贷户资料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定期(每月10日、20日、30日)向县扶贫办报送实际放贷名册”的流程进行审核。 

  贷款申请。申贷户根据自身产业发展计划和资金需求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建水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同时签订《建水县小额信贷农户承诺书》。 

  贷款审核。申贷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适时向村委会提出贷款申请,村委会以月为周期对申请材料进行收集汇总,于每月20日前对当月汇总的申贷户资料进行评价(申贷户是否符合贷款对象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规等),调查核实后报乡(镇)进行资格综合初审,通过初审后上报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对申贷户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身份信息审核。县乡村三级审核时限为每级5个工作日。 

  贷款审批发放。金融机构对县扶贫办转承的申贷户相关情况真实性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放贷。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申贷户自身条件、贷款用途、风险补偿机制等情况,自主作出放贷决定。金融机构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 

  贷后监督检查。小额信贷发放到户后,由乡(镇)、村委会全程跟踪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定期跟踪检查,确保贷款使用合规。 

  第五章   贷款回收 

  第十二条 贷款回收。 

  1.贷款到期60日前,金融机构会同乡(镇)通知贷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30日前,书面通知贷款人按时还款。 

  2.金融机构与乡(镇)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村三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的作用,督促贷款人按期归还贷款,并帮助其制定还款计划。 

  3.对贷款逾期率明显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村委会,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及时调查、摸清情况、找出原因、认真整改。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金融机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但单户小额信贷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4.乡(镇)与金融机构共同建立小额信贷个人信用档案,对存在骗取贷款、将贷款挪作他用、恶意拖欠、逃废债等行为的贷款人,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停止所有财政补助和项目支持,由金融机构依法清收。 

  第十三条 贷款续贷及展期。 

  1.续贷。脱贫攻坚期内,在贷款人符合申请小额信贷条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续贷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只能办理1次续贷。 

  2.展期。对符合申请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办金融机构可为其办理展期。每户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办理展期的贷款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小额信贷政策。 

  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设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并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风险补偿金存放共管账户,专款专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五条 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日以上仍未偿还的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政府与金融机构按8:2比例进行分担。 

  第十六条 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县级政府和金融机构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金融机构和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职能职责。 

  县扶贫办做好统筹协调和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开小额信贷贷款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等情况。负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和监管,风险补偿金账户管理,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及管理等工作。 

  人民银行建水县支行负责推动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扶贫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及时督促承办银行将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到位,确保能贷尽贷;做好金融政策引导和小额信贷统计监测等工作。 

  金融机构负责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会同乡(镇)及有关部门做好贷款风险管理,简化放贷手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乡(镇)、村委会、驻村扶贫工作队和帮扶干部要大力开展金融扶贫服务和政策宣传,对获贷贫困户的贷款及贴息情况在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示,公布举报电话(12317),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县扶贫办、财政局会同金融机构对各乡(镇)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用途是否合规、资金是否充分发挥效益、公示公告是否落实到位等。 

  第十九条 各承贷金融机构须加强队伍建设及纪律管理,强化职业操守,严禁出现恶意阻贷、优亲厚友、重复放贷等违反扶贫小额信贷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小额信贷贷款到期后,贷款人应积极主动偿还贷款,逾期不偿还贷款的,由金融机构会同乡(镇)依法进行追缴。金融机构会同乡(镇)要对小额信贷的全过程进行追踪监管,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国家公职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人员)以贫困户的名义骗贷、冒贷,一经发现,除追回贷款及贴息资金外,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跟踪问题整改情况,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截留贫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水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政办发〔2017〕20号)废止。 

  附件:1.建水县扶贫小额信贷农户承诺书 

  2.建水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 

  3.建水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申请汇总审批表 

  4.建水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贴息申请表 

  5.建水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贴息明细表 

  抄送:县委及县委各工作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