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05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文号
建政发〔2021〕5号
发布日期
2021-01-13
信息名称
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项涉及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3项涉及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请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林草局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请各部门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建水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3项行政权力事项 

 

 

  建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建水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3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及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调整方式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安机关(县)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典当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 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 号)

取消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 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省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2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卫生健康部门(省、州、县)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 号)

部分取消。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其余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部分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3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林草部门(州、县)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号)

取消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