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93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督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1-14
信息名称
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实维护城市良好的公共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我县春节烟花爆竹禁(限)燃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期间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北正街、朝阳北路、朝阳南路、永祯路、临安路、迎晖路等城区主要街道;

  2.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小火车站、鸡市街、紫陶街、临窑、民族团结广场、朝阳楼广场、孔子文化广场、奥城广场、广池湖、五龙湖等公共场所;

  3.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出入口;

  4.加油站、天然气、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5.风景名胜区及文物保护单位;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

  2020年1月13日至1月31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在上述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除上述区域及时间外,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大量存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包括楼梯间、走廊)、阳台、屋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已经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已经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和指导。

  三、违规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建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