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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23-00956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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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配置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27
信息名称
建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解读

  一、关于《建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是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是经有权机关批准后,2022年11月红河州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三是为规范建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为,2021年印发《建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建政发〔2021〕15号)已到期,该文件有效期限1年(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为确保建水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正常开展及征地补偿标准的延续性,经建水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行文之日起实施土地征收的征地补偿标准继续执行《建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建政发〔2021〕15号)之规定,待上位补偿标准制定后再重新制定建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 

  二、关于《建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  

  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文件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局从于2021年7月开始开展建水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经过策划、组织、技术准备、方案确定、资料收集、整理、测算、报告撰写等工作,8月测算出建水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初步成果,9月根据县级各单位、乡镇意见再次修改上报,于2021年9月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根据省厅的指导意见及州级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多次修改。2022年6月组织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召开建水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会。2022年11月自然资源局根据州级公布的补偿标准制定出《建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发至14个乡镇,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2个部门征求意见。2023年3月,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临安镇、曲江镇、南庄镇、西庄镇、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讨论完善,于2023年3月29日提交建水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三、关于《建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建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包含“建水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青苗补偿标准、经济林木补偿标准、建筑物补偿标准、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建水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于土地补偿标准不在本次测算范围,建水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参照《云南省自然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文件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由原来的“特色蔬菜类、普通蔬菜类、非蔬菜类、烤烟、西瓜”划分成现在的“稻谷、玉米、麦(荞)类、油菜籽、花生、豆类、薯类、甘蔗、烤烟、一般蔬菜、特殊蔬菜”,补偿标准普遍提高。 

  (三)经济林木补偿标准。与之前相比变化较大,一是成片、零星果木补偿标准纳入经济林木补偿标准,取消零星经济林木的划分。二是州级统一制定种植密度。三是分类更加详细。四是用材林木胸径范围划分为“5厘米以下(含厘米)、5-10厘米(含10厘米)、10-20厘米(含20厘米)、20-30厘米(含30厘米)”四个阶段,果树类划分为“幼苗、未挂果、初挂果、盛挂果”四个阶段。 

  (四)建筑物补偿标准。一是征收房屋(划地安置)补偿标准与《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政发[2021]15号)文件基本一致。二是征收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标准,因土地不在本次测算范围,所以征收房屋(货币安置)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政发[2021]15号)文件执行。 

  (五)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分为“砌体、环境卫生设施、生产设施、储水设施、交通水利设施、生活附属设施、坟墓迁移”七大类,并对每类进行详细的分类,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及《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政发[2021]15号)文件制定。 

  (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可参照类似项目补偿标准执行;无类似项目标准参照的,由征收领导小组协商解决或由各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协商,评估、协商结果结果经过依法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相关链接: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