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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22-02448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督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25
信息名称
《建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2年8月) 

 

  一、关于《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依据 

  目前根据普查和试运行情况统计,建水县城日产餐厨垃圾量约为30-40吨,受限于餐厨垃圾处理问题,餐厨垃圾当前主要采取两种形式进行处理:一是直接排放进入城市下水道;二是作为生活垃圾扔进垃圾箱,由环卫车辆统一收集将其运往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这两种处理方式弊端明显,不仅容易对城市环境卫生、地下雨污管网造成污染和堵塞,而且容易重新进入食品行业、养殖行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的隐患。为积极响应国家和云南省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云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加强建水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防止餐厨垃圾污染环境,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管理办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为依据,在有关法律范围内,符合法治精神和原则。 

  二、关于《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根据中央、省、州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建水实际,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建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11月29日向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临安镇等28家部门征求意见建议。于2022年1月24日聘请第三方公司启动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形成初稿后征求县委政法委、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科、县人大法工委等部门意见,同时联合市场监管局对300家餐饮企业(个人)进行走访调查。于2022年4月8日、12日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在会后根据各参会人员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风险评估会,经过风险评估公司、各参会单位的评估,《建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风险等级确定为低风险,并根据各参会单位的意见建议,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2022年4月24日召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研究完善《建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形成《建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于2022年4月28日二次征求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临安镇等7家部门意见,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形成《建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于2022年7月14日提交建水县第16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关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分工、规划和建设、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 

  (一)关于总则。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餐厨垃圾作出了说明;本办法制定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范围内,符合法治精神和原则。适用于在建水县建成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有关监管活动。规定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包括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餐厨垃圾管理遵循“谁产生、谁负责”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原则,推行分类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二)关于职责分工。县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的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资金投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建水县建成区餐厨垃圾随意倾倒,不按规范处理等行为进行查处,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对餐饮行业的日常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畜禽饲养场所的监管,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负责对餐厨垃圾生产单位及运输、处置单位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衣规进行查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监管工作。 

  (三)关于规划和建设。对餐厨垃圾的规划和建设都作了规定。 

  1、规划: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有关内容,并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2、建设:县政府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建设餐厨垃圾运行体系和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竣工后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停业、歇业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住建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核准,经同意后方可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拆除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住建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四)关于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监督管理。对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1、餐厨垃圾的产生。餐厨垃圾产生者需按照规定缴纳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并要求餐厨垃圾产生者:一是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产生量。二是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密闭、防腐专用容器。三是餐厨垃圾分类放置,不得裸露存放,不得溢出存放容器。四是禁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五是将餐厨垃圾交由具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资质的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处置。六是保证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交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做到日产日清。七是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集运输单位等信息。八是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需向住建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2、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及联单监管制度。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由县政府授权住建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经营协议。并需向住建部门取得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要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一是与餐厨垃圾产生者签订收集运输合同。二是按照收集运输合同的约定和环卫部门规定的作业规范,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三是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严禁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四是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五是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帐制度。要求餐厨垃圾处置单位:一是办理相应环保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处置设施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在线计量、监控、检测等系统设备。二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三是采取措施防止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造成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废水、废渣产生和流向记录台账。四是对环保治理设施进行检查检修,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并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报环卫部门备案。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3、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实行餐厨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要求餐厨垃圾管理责任人:一是在责任范围内开展餐厨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按照收集的时间、地点投放餐厨垃圾。二是将餐厨垃圾交由收集运输单位集中运输,并与收集运输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范本由住建部门制定并公布。要求住建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诚信综合评价制度,通过台账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实施监督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县餐厨垃圾管理情况和特许经营单位履行合同情况。会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五)关于法律责任。规定了各职能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监管职责,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利用餐厨垃圾饲喂畜禽,餐厨垃圾产生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置。 

  (六)关于附则。建水县建成区以外的餐厨垃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建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定为3年。 

  四、提请审议事项 

  以县政府名义出台该办法。 

 

 

    相关解读:关于印发建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