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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20-0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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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06-04
信息名称
《建水县跃进水库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0年5月)

  一、关于《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依据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城镇居民对饮用水质量要求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跃进水库作为我县城市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关系到城镇居民的身体健康、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加强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制定出台跃进水库保护管理办法,以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已迫在眉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确保饮用水源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 

  二、关于《办法》的起草过程 

  2018年11月至2019年,先后4次将《办法》印发到甸尾乡、县级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2019年8月,报请州人大法工委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开展了听证会、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2019年8月30日,《办法》(送审稿)提交“建水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修改完善;2019年4月20日再次提交“建水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十一届县委常委会第150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了总则、保护管理、职责分工、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27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本章节概述了《办法》包含的内容和制定的原则。一是跃进水库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二是跃进水库保护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防治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三是明确县发改、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跃进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跃进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四是明确了跃进水库的保护范围及水质保护目标。保护管理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管理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两个区域;一级保护区水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下同)II类水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保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入库河流水质,按照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二)保护管理 

  本章节简述了跃进水库保护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一是跃进水库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1、设置排污口;2、擅自毁坏水源林、护岸林等有利于水源保护的植被;3、擅自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污物;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5、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6、炸鱼、毒鱼、电鱼;7、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8、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9、丢弃、堆放、填埋医疗废物或者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混放;10、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及其它废弃物;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水源保护的行为。二是跃进水库一级保护区禁的行为,除二级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2、网箱养殖、放养畜禽、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3、擅自设置码头,行驶、停靠抗洪抢险等管理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4、倾倒、堆存工业废渣、生产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水源保护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本章节简述了跃进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应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一是县水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分工、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并依托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其他基层机构和群众,建立保护管理网络,设立和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形成保护管理的快速反应机制。二是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污染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指导、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水库及流域水环境容量,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进生态保护工作进程。三是县农业部门,负责生态农业建设,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发展无公害农业,指导农民科学生产,防止水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四是县林草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乡镇、村委会和跃进水系管理处开展植树造林及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及时查处乱砍滥伐树木和乱占林地、湿地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五是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与水源保护相协调,杜绝新的污染源,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六是县交通运输、旅游部门,负责对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在编制交通和旅游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对水源地的保护。七是县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 

  (四)法律责任 

  本章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规定违反本办法一些条款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违反第十六条第八项、第十七条第一项“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网箱养殖、放养畜禽、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擅自设置码头,行驶、停靠抗洪抢险等管理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倾倒、堆存工业废渣、生产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需承担有关监督单位处以的罚款。 

  四、提请审议事项 

  以县政府名义出台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