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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21-0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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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信息名称
红河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资助,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及非普惠性幼儿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有关依据,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要建立联动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业务分管领导构成,负责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督促落实各部门责任,促进各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的整合,确保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

  第八条  各地要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块(含电子版)。各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新生为国网学籍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信息录入工作,以更新和完善数据库信息。

  第九条  各级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核查、确认相关困难学生信息等,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其他优抚对象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条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建立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统计表等材料。

  第十一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各学校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学校财务、资助等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校级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对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结果进行审批。

  (二)各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项工作。

  (三)各年级要成立以年级组长(主任)为组长、班主任代表(2-3名)、教师代表(2-3名)、家长代表(2-3名)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认定工作组对各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结果及其陈述理由进行复核并对困难等级做出认定决定。

  (四)各班级要成立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负责对本班级困难学生类别及等级的初评工作。

  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可通过年级、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产生方法由各地各校自行制定。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其他优抚对象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比较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能提供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校应在开学后7天内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红河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在学校提前告知后5天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认定申请表》并及时提交学校。五类重点保障人群申请数,不少于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注意错漏学生的信息排查)。

  (三)学校认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年级认定工作组和学校认定领导小组,逐级开展困难学生认定各项工作,并于收到《认定申请表》10天内完成对全校困难学生的信息评议、认定及审批工作。

  1.困难学生类别认定。困难学生按唯一类别认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类别优先。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其他优抚对象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以各级民政、扶贫、残联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认定依据。各级教育部门于新学年开学后10天内与同级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进行有关数据的对接及提取工作。乡镇中心校、中学以乡镇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基础,比对核实本辖区学生信息数据;县级直属学校学生信息的认定,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对接相关部门取得有关数据后,统一提供给直属各学校进行比对核实学生信息;州级直属学校学生信息的认定,由州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对接相关部门取得有关数据后,统一提供给直属各学校进行比对核实学生信息。

  各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提供的信息表(含电子版)至少包括数据项: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县级)、户籍所在地(乡镇)、家庭住址、户主姓名、困难类型(建档立卡、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特困供养、残疾、孤儿等)、困难证件编号等。

  各级各校在相关数据应用中要注重学生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工作。

  2.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各学校的困难等级认定工作依据困难学生类别认定结果、本办法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因素及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进行综合民主评估后归属相应等级。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归属于特别困难等级,其余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相应困难等级(含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3.户籍跨区域的困难学生类别的核查和确认。首先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五类重点保障人群信息进行查询和认定,不能查实的户籍跨区域学生信息由学校汇总逐级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核实认定。提交的查询学生信息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学籍所在地(乡镇)、学校名称、户籍所在地(县级)、户籍所在地(乡镇)、监护人姓名、监护人身份证号、困难类型证件号、家庭住址等。

  同时,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部门间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将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提出。学校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对学校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书面方式向上级管理部门提请复核。上级管理部门接到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提出的诉求属实,应作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附表2),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红河州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指南》相关要求以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依据此表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块,以完善资助系统中困难学生认定管理信息数据(技工院校要求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须保证本部门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有效,若因相关数据错误而造成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有误等一系列不良后果的,由各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具体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工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学生(或监护人)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按校规校纪进行校内处分决定,并把处分结果载入学籍档案。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期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相应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期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困难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教育体育局、州属各学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红河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技工院校报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各地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情况,要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督查的重点内容加以推进落实。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