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建水县委办公室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22〕54号)精神,加快推进建水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全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要求 ,牢牢把握全县人口发展形势和养老服务需求,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财政投入力度,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基本覆盖全体老年人,老年健康支撑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扩大优化,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高效协同发展,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建水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以下简称《服务清单》)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县民政局负责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人员培训、政策宣传、异议处理、评估实施和监管等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医疗机构或相关专业组织承接,为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会同县卫健局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库,并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完善“ 一部手机办事通 ”中养老机构查询、预约板块功能,加快“智慧民政”、“智慧养老 ”信息平台建设,为60周岁及以上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要指导乡镇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全面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接受探访关爱服务的意愿,并推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做到精准到村(居)民委员会、到户、到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为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推动实施网格化管理,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及时帮助化解老年人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聚焦生活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对符合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做到应保尽保,保障水平逐步提升。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完善高龄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等补贴审核审批程序和对象动态管理和核查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发放精准、及时、安全。继续扩大老年教育服务。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通就诊绿色通道,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持老年优待证免费乘坐县城公共交通、参观公园、公共文化设施等。提供法律诉讼服务对涉及重大民生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的案件、弱势群体维权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做到优先接待、优先立案、指导立案,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预约立案服务,一揽子办理咨询、查询、立案、退费等诉讼事务,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合理配设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行动,清查2018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对未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的,于202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但未达到规划要求或者建设标准的,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普惠和示范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力争到2025年建成建水县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中心。光荣院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城镇地区建设“社区一小区一家庭 ”三级服务网络、在农村地区建设“县一乡(镇)一村”三级服务网络。加快推进盘江乡敬老院存在问题整改,加快推进南庄镇敬老院和官厅镇敬老院提升改造进度,2023年建成青龙镇敬老院,加快推进甸尾、坡头等无敬老院乡镇的项目争取工作,到2025年不低于60%的乡镇建有1所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90% ,建成“十五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注重培育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支持养老机构、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兴办或者运营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服务项目。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推进社区道路、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设施以及超市、银行、医院、公园、体育场馆、文化场所等公共环境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推进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改造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以及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达到“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方便、居家环境改善、智能安全监护、辅助器具适配”的目标。要精心组织,科学制定方案。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方案,明确改造对象、改造内容和实施流程。要精准保障,提升服务质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把专业化养老服务延伸至家庭,从“助餐、助浴、助医、助行”的传统服务,逐步拓展到基础服务、生活照料、家庭护理、关爱慰藉等服务内容,更细致、高效地呵护老年人居家养老生活。到2025年,力争完成居家适老化改造1000户。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按照国标《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 —2018),开展运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养老服务监管、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奖补的重要依据。围绕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通过传统服务与智能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同配合,深入践行“三个工作法 ”,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发挥县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定期督导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按照《建水县本养老服务责任措施》要求,抓紧推进工作任务 ,加强对各乡镇的指导、督促,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凝聚社会共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介作用,大力宣传解读实施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特别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提高广大群众对发展基本养老服务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断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关心养老事业、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重要改革事项要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1.建水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建水县基本养老服务责任措施
附件 1
建水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 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3 |
高龄津贴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保健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标准发放。 |
本县户籍80-99周岁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长寿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标准发放。 |
本县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
4 |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5 |
养老查询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6 |
就医便利服务 |
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通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卫生健康局 |
7 |
老年教育服务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教育体育局、县委老干部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8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 件免费乘坐县城公交车。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交通运输局 |
9 |
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
10 |
参观旅游 景点(区)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点(区)。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发展改革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 |
11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
12 |
健康管理 服务 |
医疗机构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县卫生健康局 |
13 |
公共法律 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其因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办理公证、司法鉴定的,同时提供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服务;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服务指引服务。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司法局 |
14 |
法律诉讼 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 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15 |
优抚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照护服务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6 |
分散特困 供养 |
县民政局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17 |
集中特困 供养 |
县民政局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18 |
最低生活 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 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19 |
养老服务 补贴 |
按照每年每月不低于50元发放养老服务补 贴。 |
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 中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20 |
养老护理 补贴 |
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 补贴省级指导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
特困供养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 合评估认定为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21 |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按一级不低于100元/月/人、二级不低于9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残联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22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
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 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残联 |
23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按每人每月59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 |
物质帮助 |
县卫生健康局 |
按每人每月46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 |
物质帮助 |
县卫生健康局 |
||
24 |
家庭适老化 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 保对象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25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物质帮助 |
县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县民政局 |
26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 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
27 |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28 |
流浪乞 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备注:1 — 13 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14—28 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
附件 2
建水县基本养老服务责任措施
序号 |
工作事项 |
主要措施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人能力综合评 估体系 |
县民政局负责本县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人员培训、政策宣传、异议处理、评估实施和监管等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 医疗机构或相关专业组织承接,为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要会同卫健局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库,并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
|
2 |
提供养老查 询服务 |
进一步完善“一部手机办事通”中养老机构查询、预约板块功能,加快“智慧民政”“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建设,为60周岁及以上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3 |
关爱服务 |
各乡镇各部门要落实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中的基本职责,结合实际确定探访关爱服务对象和内容。县民政局要指导乡镇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全面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接受探访关爱服务的意愿,并推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做到精准到村(居)民委员会、到户、到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为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坚持个人自愿前提下,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困难或者帮助化解安全风险。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序号 |
工作事项 |
主要措施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4 |
完善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5 |
完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常态化调整机制,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6 |
发放高龄津贴 |
以户籍所在地确定保健补助标准,为本县户籍80—99周岁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 不低于50元发放;以户籍所在地确定长寿补助标准,为本县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发放。要进一步完善高龄津贴审核审批程序和对象动态管理和核查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发放精准、及时、安全。 |
|
|
7 |
提供就医便 利服务 |
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通就诊绿色通道,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县卫生健康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8 |
推进老年教 育服务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向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建立健全“ 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协调配合、群众广泛参与” 的老年教育协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整合全县老年学习资源、社会资源,形成推进老年教育工作合力。 |
县教育体育局、县委老干部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9 |
免费乘坐城市 公共交通工具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县城内公交车,做好6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政策宣传,督促辖区城市公交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给予补助。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序号 |
工作事项 |
主要措施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
免费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老年人进入公共文化场馆保留传统预约方式、传统登记方式,提供人工帮扶和必要的信息引导,为老年人解决好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 |
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11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督促辖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严格落实免费进入政府指导价景区政策规定,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标志,切实保障老年群体的权益。 |
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12 |
提供免费健康 管理服务 |
医疗机构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县卫生健康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13 |
提供免费公共 法律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其因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办理公证、司法鉴定的,同时提供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服务;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服务指引服务。 |
县司法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14 |
提供法律 诉讼服务 |
开设“ 绿色通道”,完善适老诉讼服务措施。对于涉及重大民生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的案件、弱势群体维权的案件开通“ 绿色通道” ,做到优先接待、优先立案、指导立案,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预约立案服务,一揽子办理咨询、查询、立案、退费等诉讼事务。同时,在诉讼服务区设置“老幼专座”,配备轮椅、老花镜、紧急医疗等设备,营造温馨和谐的诉讼服务氛围,让老年人感受司法的温度。完善诉讼费缓、减、免申请办理制度。将诉讼费缓、减、免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县人民法院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序号 |
工作事项 |
主要措施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5 |
提升分散供养 特困人员服务 水平 |
县民政局给予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每月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逐人探访不得少于1次,乡镇每季度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逐人探访不少于1次,县民政局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抽访。加强照料服务监管,对于照料服务人无履行照料服务能力或条件、未按协议提供照料服务以及特困人员存在居住卫生环境不佳、饮食衣着等条件差、患病得不到及时救治等情况的,应当视情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并重新指定照料服务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动员特困人员入住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 |
县民政局 |
|
16 |
加强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工作 |
县民政局就近安排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关爱服务、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积极动员完全丧失自理能力和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到敬老院集中供养,切实解决日常无人看护照料、病时无人救治等问题。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17 |
落实落细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 |
聚焦生活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做到应保尽保。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18 |
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
对具有本县户籍、年满8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该项补贴按照公共服务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由省、州、县三级财政负担。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补贴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序号 |
工作事项 |
主要措施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9 |
发放特困人员 照料护理补贴 |
对特困供养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认定为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按照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根据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个不同档次发放。该项补贴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
|
|
20 |
残疾人护理补 贴和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制度 |
对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但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一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二级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建立部门定期协商的工作协调机制、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级各部门协同配合,做好残疾人“ 两项补贴” 的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发放各环节。协调联动,加强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准确掌握发放对象情况,做好“ 动态管理” 工作,实现“ 两项补贴” 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缺补漏,做到应补尽补。 |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21 |
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严格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政策,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月59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对独生子女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月46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 |
县卫生健康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22 |
开展流浪 乞讨救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坚持“应救尽救”、“ 自愿救助” 的工作原则,规范工作内容和服务流程,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救助电话。健全民政、公安、住建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开展联合巡查救助工作,引导、劝告乞讨人员接受救助。救助站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符合卫生条件食宿和返乡车票,为进站受助人员提供方便食宿,对残疾人、老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救助管理工作做到人性化、规范化。 |
县民政局 |
|
序号 |
工作事项 |
主要措施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23 |
提供社区养老 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合理配设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行动,清查2018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对未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的,于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者建设标准的,应当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24 |
完善优抚对象 供养保障 |
为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申请享受集中供养的,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
|
|
25 |
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老年人优 先享受机构养 老服务 |
同等条件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进入公办养老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序号 |
工作事项 |
主要措施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26 |
推进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 |
对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有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达到“ 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方便、居家环境改善、智能安全监护、辅助器具适配” 的目标。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受理申请、评估设计、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绩效评价等步骤,规范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
县民政局 |
|
27 |
开展失能(失 智)老年人家 庭成员照护培训 |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