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703
信息分类
其他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29
信息名称
建水县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做好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水县运营的养老机构无违反相关规定被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