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703
信息分类
其他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29
信息名称
建水县养老服务扶持补贴(运营补贴)

  一、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二、补贴依据 

  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19〕7号 

  三、补贴对象 

  依法办理登记并完成备案的公办、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包括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和经民政部门验收并完成备案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包含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站、托老所等)等 

  四、养老服务扶持补贴申请条件 

  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手续齐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完成养老机构备案或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养老机构。 

  (三)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四)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五)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80%。 

  (六)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5%以上。 

  (七)已经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本办法实施之后新成立的养老机构应在完成登记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   

  五、各项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内容和标准  

  (一)养老机构运营资助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诚信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床位数、月数等作为资助计算依据。老年人身体状况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二)对于养老机构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50元予以资助;收住轻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70元给予资助;收住中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00元给予资助;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50元给予资助。 

  (三)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一级养老机构的,在享受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资助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20元予以资助;二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30元予以资助;三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40元予以资助;四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五级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60元予以资助。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以民政部门发布的等级评定结果为依据。 

  (四)对于两年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机构,在享受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资助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元予以资助;对于连续五年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20元予以资助。 

  养老机构失信信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五)对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根据内设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型,在享受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资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资助。具体为: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卫生所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30元予以资助;对于设置护理院或一级医院以上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 

  判定养老机构设置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以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公告文书为准。 

  (六)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困难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其经营收入与所获运营资助资金不足弥补运营成本(费用),而形成亏损的,县(市、区)可在第五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20%的幅度内予以补助。本办法所指的运营成本(费用)仅为:工作人员工资、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水电气费、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费。 

  六、办理流程 

  各养老机构第每月在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录入本机构入住老人基本信息,下载系统生成数据,报县民政局审核。 

  七、办理部门 

  建水县民政局 

  八、办理时限 

  每月30日前 

  九、办理时间、地点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地点:建水县民政局 

  十、咨询电话 

  建水县民政局0873-7614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