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703
信息分类
其他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29
信息名称
建水县养老机构备案申请程序

  一、备案材料清单

  1.申办养老机构《申请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3.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4.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5.核准的机构名称文件或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章程和管理制度; 

  6.自有产权证明或者场地(房屋)租赁合同; 

  7.安全、消防、卫生、财务、人力资源等内部管理制度; 

  8.食品安全、建筑、消防验收合格等文件; 

  9.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 

  10.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经办人具有申办养老机构方面经济实力的相关证明; 

  二、备案流程 

  养老机构备案坚持属地备案原则。 

  1.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设置养老机构备案流程如下: 

  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1)、《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2),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 

  登记一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养老机构,应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另行进行法人登记,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并应当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后7个工作日内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3.已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含省级登记许可的)有效期届满自动作废,并需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含省级登记许可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缴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缴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4.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养老机构变更备案流程如下: 

  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变更登记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涉及其他备案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变更备案信息,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附件5)。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变更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6)。 

  三、办理部门 

  建水县民政局 

  四、办理地点 

  建水县钟灵路4号建水县民政局二楼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五、联系电话

  电话:0873-7614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