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716
信息分类
其他
主题分类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督
发布机构
文号
〔2023〕第114号
发布日期
2023-12-18
信息名称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将我局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处罚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处罚〔2023〕11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建水县毛焱杰百货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BMURRE09,经营者:梁**,经营场所:建水县南庄镇****。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一般项目)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玩具销售。 

  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生态米4袋(净含量25KG/袋)、农家米9袋(净含量25KG/袋)两种大米的包装上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大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建市监强制[2023]63号)1份,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当日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是2022年5月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以80元/袋的价格分别进包装装潢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农家米10袋和生态米10袋,在位于建水县南庄镇***进行销售,截止2023年9月5日被我局查获时,农家米以90元/袋的价格已售出1袋,生态米以90元/袋的价格售出6袋。涉案大米计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预包装食品大米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预包装食品大米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建市监罚告〔2023〕114号),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理由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大米包装上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无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大米属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能说明商品来源及供货商,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之裁量标准第一项(从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5 倍以上6.5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家米9袋(25KG/袋)、生态米(25KG/袋)4袋; 

  2.没收违法所得70元; 

  3.罚款5000元。 

  (2.3项合计:507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