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174
信息分类
其他
主题分类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督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25
信息名称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第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将我局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处罚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处罚〔2023〕79号 

  

  当事人:建水县仁大果业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KNLYN38,经营者:揭**,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 

  2023年6月12日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依法对位于建水县临安镇*号铺面的建水县仁大果业店进行了检查,在其店铺内发现该店正在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蛋糕),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拍摄照片3张,并经局领导批准,对未售出的4份无标签标识的食品(蛋糕),予以了强制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建市监强制(2023)44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9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19日领取营业执照在建水县临安镇*号铺面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水果、互联网销售,2023年6月9日被消费者在12315平台举报其经营三无产品,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6月12日现场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蛋糕),执法人员将现场查获的四份蛋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间,共售出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蛋糕)7个,计货值金额232元、违法所得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2、云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询问笔录1份,商家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建市监罚告 [2023]79号),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理由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蛋糕)无标签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涉案金额较小,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并能说明无标签蛋糕的来源,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之裁量基准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予以采取强制措施扣押的无标签标识的榴莲千层蛋糕1个、香浓巧克力蛋糕1个、纸杯蛋糕1个、慕斯蛋糕1个; 

  2.没收违法所得26元; 

  3.罚款5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