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044
信息分类
其他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25
信息名称
红河州星星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02

   红建环罚字〔2023〕02号

红河州星星煤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0970***36J

  公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惠萍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南庄镇工业大道羊街农场砖厂

  2023年3月2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南庄镇工业大道对红河州星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原料堆场后方及成品堆场前方露天堆放煤炭4000吨,共计100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3月2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2023年3月3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3〕02号)及《送达回证》于2023年4月17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

  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露天堆放煤炭4000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原料堆场后方及成品堆场前方露天堆放4000吨煤炭的违法事实为未密闭,裁量等级为3;建设地点符合功能区,裁量等级为1;露天堆放煤炭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为5。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一次:裁量等级为1;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4.5437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4.5万元。

  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在原料堆场后方及成品堆场前方露天堆放煤炭4000吨,共计1000平方米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人大3楼)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