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044
信息分类
其他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25
信息名称
山东盛世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01

  红建环罚字〔2023〕01号

  山东盛世唐贸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U***KXT

  公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唐维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街道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B座1110A1

  2023年3月1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面甸镇滇中引水工程红河段施工5标大坡子2号隧洞对山东盛世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运维的污水处理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号隧洞污水处理设备沉淀池淤泥较满,隧洞涌水经三级沉淀池短时间处理后外排。2023年3月10日10:00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委托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大坡子2号隧洞污水处理设备进水口、出水口取样监测,2023年3月16日出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委托检测报告》(KYJC2023[031005]号),监测报告显示出水口悬浮物为190mg/L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GB8978-1996)70mg/L标准的1.71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3月1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3年3月1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2023年3月16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委托检测报告》(KYJC2023[031005]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3〕01号)及《送达回证》于2023年4月28日电子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悬浮物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GB8978-1996)的1.71倍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废水排放去向泸江河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因特殊原因未提取,裁量等级为0;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污染物超标100%以上不足200%,裁量等级为4;超总量因特殊原因未提取,裁量等级为0;日排放水362.57m3/d,1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5。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二次:裁量等级为2;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52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52万元。

  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悬浮物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GB8978-1996)1.71倍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人大3楼)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