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823
信息分类
其他
主题分类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督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28
信息名称
米兰造型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

  建市监处罚〔2023〕16号 

    

  当事人:建水县米兰造型美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6MNWPXX7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周云 

  经营范围:美发服务 

  我局收到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的问题线索,2023年1月29日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建水县米兰造型美发店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初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未公示其理发美发的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当日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未公示其理发美发的服务收费项目。经营者周云为理发美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仅口头告知服务价格并收费。根据价格法相关规定,理发美发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经营者自主定价。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未公示其理发美发的服务收费项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88.《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0之裁量标准第二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上35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方面,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行(户名: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50166653600000059,地址:建水县临安镇朝阳北路75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建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