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2130
信息分类
其他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21
信息名称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1〕36号)

  红河超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6MYWRJ87 

  法定代表:邹中成 

  地址:建水县南庄镇大桥村狗冲 

  2021年3月29日、2021年6月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南庄镇大桥村狗冲对红河超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3月2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委托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隧道窑废气排口进行采样监测。2021年4月2日,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红河超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检测报告》(KYJC2021〔0145〕号),监测报告中显示,你公司颗粒物平均浓度折算值为49.1mg/Nm³,超《砖瓦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0mg/Nm³的0.36倍;氟化物平均浓度折算值为5.36mg/Nm³,超《砖瓦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mg/Nm³的0.79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3月2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1年6月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2021年4月2日,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红河超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检测报告》(KYJC2021〔0145〕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 2021年7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1〕36号)及《送达回证》于2021年7月2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