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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21-0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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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03
信息名称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1〕30号)

  建水县石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217995141Y 

  法定代表:李满柏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西湖村 

  2021年3月14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建水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建水县临安镇西湖村对建水县石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100万m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正在运行,120万m³水泥粉磨站正在建设施工中,施工现场未设置喷淋降尘设施。 

  2.你公司仓库外露天堆放有大量石料,原废弃石场破碎工段旁露天堆有部分山砂,但未采取集中收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建水分局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3月15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1〕30号)及《送达回证》于2021年5月12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经本局案审委员会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