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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21-0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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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06
信息名称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1〕10号)

  建水县青龙石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59714433X0 

  法定代表:李进宽 

  地址:建水县青龙镇老里硐村委会沙山村 

  2021年2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到建水县青龙镇老里硐村委会沙山村对建水县青龙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开采区在进行破碎作业时,雾炮、喷淋洒水系统、洒水车等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2.你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2月5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1〕10号)及《送达回证》于2021年4月13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经本局案审委员会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针对你公司开采区在进行破碎作业时,雾炮、喷淋洒水系统、洒水车等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 

  2.对未采取集中收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合计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3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6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