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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2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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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信息名称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水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委、办、局:

  《建水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3日 

 

  建水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法制环境10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17〕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18〕1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红河州关于贯彻落实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8〕9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红政办发〔2018〕5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建水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保障风险补偿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仅以企业实际控制人保证作为唯一担保方式的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风险补偿金支持的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 万元,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中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第四条  在积极争取省、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同时,建立建水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首期规模200万元,视财政情况逐年增加。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建水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的县领导任副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建水县支行、红河银监分局建水办事处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确定全县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年度目标任务;批准风险补偿和不良贷款核销事项;协调合作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建水县支行、红河银监分局建水办事处为办公室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工作职责待本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 

  第六条  被委托的托管机构作为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成立专门团队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向合作金融机构代理支付风险补偿金,代持与支付的风险补偿金相对应的不良贷款债权,并按照规定将清收所得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协调工作,负责贷款企业的认定、初审和推荐,解决银企对接有关问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补偿金,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合作机构条件与责任 

  第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以当年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较上年提升2 个百分点以上为开展合作的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金融机构上年贷款增速和贷款余额等,在合作协议中确定。 

  第九条  对于合作金融机构达到合作协议约定贷款条件的,按其承诺新增贷款余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风险补偿金托管机构按比例分配风险补偿金存款存入合作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归入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成立由行长(总裁、总经理)任组长的工作组,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中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规模,确保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增速,协调配合全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工作。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服务效率高,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产品。 

  (二)合作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单独增加信贷规模,并确保在每季度初按计划落实到位,承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当年贷款增速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水平并按照风险补偿金的10倍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具体操作方案待本办法出台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合作金融机构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搞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四)纳入县级风险补偿范围的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第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后,以县级管理行或地方性金融机构为单位,在 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企业信息表(须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信用代码、贷款发放机构名称、贷款合同号、借据编号、贷款金额、放款日期、到期日、贷款投向、贷款种类、是否为首笔贷款等内容)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建水县支行。 

  合作金融机构应以县级管理行或地方性金融机构为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季度中小微企业贷款情况。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及程序 

  第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就五级分类下调等事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贷款质量报告。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原则上为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按照法定程序核销额的50%,风险补偿时点为合作金融机构提起诉讼并待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风险补偿金按照承担比例进行代偿。 

  对符合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项目,特别是生物医药产业、信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食品与消费品制造业及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经认定的州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民营(小巨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等符合贷款条件的由风险补偿金承担贷款本金的70%。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提起诉讼并待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于下一季度开始10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委托的托管机构进行初审。期间,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贷款企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号)有关规定,对形成呆账按照程序核销,并向所委托的托管机构提交有关核销凭证。 

  第十六条  所委托的托管机构受理风险补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并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所委托的托管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对己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向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全县中小微企业平均不良贷款率的合作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对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暂停新增贷款发放,并及时启动存量不良贷款代偿及风险处置,待不良贷款率降低至5%后根据实际情况恢复开展业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合作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具体贷款事项。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存入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取消其合作金融机构资格,3年内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永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为避免恶意逃废债务,所有涉及机构及部门必须对申报信息及补偿信息保密,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