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386
信息分类
其他
主题分类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督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4-15
信息名称
建水县食品安全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人物同防”工作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各环节管理工作,实现精准防控,有效防范食品疫情传播风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全力防范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按照“科学、精准、有效”防控要求,毫不松懈地抓好食品安全疫情常态化防控,全面落实属地、行业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个人的四方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本地和输入性风险,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组织领导 

  根据《建水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作机制的通知》,组建市场监管组及冷链食品监管专班,负责落实食品安全疫情防控工作。 

  组  长:邹俊明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李美琼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林维龙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杰昌  县农业农村局和科技局副局长       

  柳  竣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王珽宇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成  员:    白  菊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科科长 

  邱芝敏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张永洪  县农业农村局和科技局质量监管科科长     

  赵娜丽婷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科工作人员       

  李学斌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 

  普星星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     

  杨  景  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落实食品安全疫情防控工作,制定食品安全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开展食品安全疫情防控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疫情防控措施;组织开展涉疫食品等的清理排查、下架、召回和销毁工作;督导开展食品安全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负责本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冷链运输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冷链运输行业的监管,掌握冷链运输企业冷链车辆的运输情况,对通过陆路进入我县的冷链运输车辆如实登记,做到 “不漏一车”,同步将车辆、货物、目的地、收货人等信息上传“云智溯”监管端,并对货柜粘贴封签,除有关执法机构依法查禁外,严禁中途开封、倒箱、接驳;督促冷链物流企业和运输人员查验海关通关单证、核酸检测和消毒证明,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承接运输;督促冷链运输企业按照《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站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和《进口食品物流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发现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可疑车辆要立即通报当地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行业疫情防控生产作业规范要求,禁止寄递不能提供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屠宰企业视情将部分进口冷链畜禽产品加工熟化,减少大范围、长距离调运风险。 

  (二)有效落实属地集中监管。进一步完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区工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建立集中监管仓区监管人制度,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开展采样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做好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疫情防控属地管理责任,凡从口岸或省外进入我县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取得省内集中监管仓区出库证明、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报告,没有以上证明的必须进入我县集中监管仓区进行预防性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并取得出库证明,方可在我县储存、加工、销售。 

  (三)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防疫责任体系,改进环境卫生条件,加强对工作场所、人员通道、员工集体宿舍等区域的清洁消毒,开展环境卫生清洁消毒时,要严格遵守规程,避免污染食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在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通过采取设置提示标识等措施,避免消费者触摸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防范食品污染风险;落实追溯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和进销货台账,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全部纳入云南省冷链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管理,同时还需提供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集中监管仓区出库证明、交易票据、入出库数量等数据。 

  (四)严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尤其是冷链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加强对农贸(批发)市场、水产品(海鲜)等经营单位和冷库等重点部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进口冷链食品的来源、数量和销售去向,严格核查进货查验记录、合格证明、交易凭证等,凡是不能提供进口冷链食品货物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集中监管仓区出库证明的,一律不能上市销售。凡是不索证索票、不建立经销台账、不落实 24 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仓区检测消毒、不使用“云智溯”、不落实专区贮存、不实行专柜和亮码销售的,一经查实,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要按规定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五)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开展健康宣传,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和个人卫生修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体温检测、健康上岗、健康异常报告等措施,严格执行工作期间科学佩戴口罩和手套、规范穿着工作服、做好个人卫生和健康管理、强化手部消毒以及定期核酸检测等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和接触传播;督促发热等相关症状人员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专车转运至发热门诊排查,严禁出现发热等相关症状人员带病上岗,并及时跟踪掌握病因和登记。疾控机构在接到行政区域内食品企业或市场报告可疑发热人员或多人发热的情况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介入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六)强化风险监测排查。市场监管和商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底数,实现动态管理。各乡镇要更新完善进口冷链食品风险监测排查机制,确保每月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冷冻冷藏贮存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自备冷库进行全覆盖检查,每周对农贸市场、进口冷链食品及环境开展一次采样核酸检测,每周对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 

  (七)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要强化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分类精准做好应急处置,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疫情防控风险,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按照“六个立即、一个及时”要求开展应急处置。立即采取封存措施,对涉事货物进行封存,对涉事店铺、仓库进行封控,对涉事场地、环境进行消杀。立即进行人员管控、对可能接触检测呈阳性货物和环境的人员,迅速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并进行 14 天隔离医学观察。立即开展核酸检测,对同批次货物、仓库、涉事环境、装卸运输工具进行全覆盖核酸检测。立即进行溯源调查,对涉事货物进货、库存、销售情况开展调查。立即上报核查情况,立即下派工作组指导工作,及时向涉事货物流入、流出地区通报疫情信息及核查情况,协同开展联防联控。 

  (八)广泛开展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将有关疫情防控规范、工作要求及时宣传到位,引导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全面了解、落实防控规范和相关要求。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提醒广大群众严防食品传疫,疫情期间尽量不要网购来自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食品,通过网络渠道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要密切关注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信息,购买时主动查验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等证明文件,对网购的物品或包裹,注意加强消毒;引导消费者餐前洗手,在外购物或等候就餐时按要求佩戴口罩,主动出示健康码,并与他人保持至少1米以上社交距离;做好居家厨房(含冰箱、冰柜等)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储存和烹饪加工过程中,应将处理和烹饪生肉、生海鲜等生食物与其他食物的工用具、容器等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做好自身防护,煮熟煮透后再食用,确保食品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做好属地各环节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精准有力施策,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小,确保食品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邮政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建立完善各类企业台账,认真履行对食品相关企业、场所监督检查和行业监管责任,重点检查防护物资储备、常态化防控、环境卫生管理、人员防护及核酸检测等方面内容,确保监督无死角,检查无盲区。 

  (三)规范信息报送与发布。要规范通报检测情况,对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采样和检测情况、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在 2 小时内逐级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省指挥部将及时组织样本复核,组织专家对报送的检测阳性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论证,并将进口冷链食品的货物信息通报产品流出地省级疫情防控指挥部,上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对涉疫冷链食品的处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