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第一批7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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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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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扎实推进建水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建水县第一批7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建水森太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21日,建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建水森太商贸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建水森太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营储存疑似危险化学品(甲醇),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保存公司账簿和销售记录,查封扣押该公司储存疑似危险化学品(甲醇),并抽样送检。经云南省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出具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建水县应急局立案调查,查明建水森太商贸有限公司违法行。 

  处理结果:公司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责令停止非法储存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甲醇4.92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733万元;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7日(在案件办理期间),建水森太商贸有限公司再次违法,在其地下储罐中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甲醇)13.34吨,经抽样送检属于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建水森太商贸有限公司也法人胡某某屡教不改,性质恶劣。 

  处理结果:建水森太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2023年11月7日,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刑拘了建水森太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胡某某。 

  典型意义:该案中暴露了甲醇作为餐饮燃料市场较大,在市面上冠以“生物醇油”、“环保油”之名,规避甲醇危险化学品监管。而该公司管理上没有取得相关许可,更没有安全管理之说,经营者使用者安全意识不足,处于安全监管真空状态,安全隐患突出。  

  典型案例二:建水县应急管理局对建水县岔科红霞经营部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4日,建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安全整治检查时,发现建水县岔科红霞经营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47箱及部分散件。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经营非法烟花爆竹制品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47箱及部分散件);处人民币贰仟(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起案件是“披着合法经营店外衣,干着非法经营的勾当”的典型,暴露了一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为了利,忘记安全之根本,虽及时发现和处理了违法经营行为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教育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合法经营、经营合法产品才是案件办理初衷。  

  典型案例三:建水县应急管理局对建水俊扬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7日,建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有人通过微信在朋友圈销售烟花爆竹”,调查发现,建水俊扬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利用客户提新车燃放烟花爆竹便利,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现场检查清点违法储存烟花爆竹38件4盒8盘18个4根,存在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人民币贰万叁仟(¥2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烟花爆竹是危险物品未经国家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生产经营。但一些商贩想以“网络揽客、隐密配送”逃避法律制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典型案例四:建水县应急管理局对建水县鸿升超市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9日,建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建水县鸿升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而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现场检查清点违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整件20件,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建水县鸿升超市作为日用百货经营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其场所内摆放售卖没有批发企业流向标识的烟花爆竹制品,不具备安全条件,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虽执法人员及时制止了违法行为,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但百货店夹带、顺带销售烟花爆竹的危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经营许可范围内物品,到许可的店购买烟花爆竹,才是安全的基本保障。 

  典型案例五:建水县应急管理局对广西锦林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30日,建水县工商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税务建水分局等部门,开展成品油联合打非治违工作中,发现张某某在建水县曲江牛老三停车场内摆放一辆喷涂有“油小加”标识的车牌号为贵BA8627油罐车,现场给当地农机用户加注柴油。经调查:张某某通过抖音等网络了解到,云南油小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平台公司)的宣传后,投资入驻,网络平台公司帮张某某在广西省南宁市办理一家成品油贸易公司(广西锦林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22年8月22日取得了《营业执照》,2022年8月17日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仓储),并帮助张某某购置和办理“油小加”油罐加油车的手续,云南油小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张某某免费接入一个区县代理端口,接入后可在该区县区域使用“油小加网络运营平台”,向该区域内客户配送柴油,通过“油小加网络运营平台”售出的每升柴油收取0.03元的售油分成。 

  处理结果:广西锦林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用油罐车直接储存销售柴油,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广西锦林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5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广西锦林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人张某某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流动加油安全条件没有保障,特别2023年1月1日后,柴油纳入危险化学品监管目录,对柴油安全监管要求更严。任何以“闭杯闪点”说事,打法律“擦边球”、监管漏洞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打击。 

  典型案例六:建水县应急管理局对云南云铝绿源慧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每年1万块阴极炭块磷生铁浇铸生产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生产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0日,建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云铝绿源慧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每年1万块阴极炭块磷生铁浇铸生产线建设项目检查时,发现云南云铝绿源慧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每年1万块阴极炭块磷生铁浇铸生产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生产,并且每年1万块阴极炭块磷生铁浇铸生产线建设项目厂房内存放已浇铸完成的阴极炭块数块,存在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云南云铝绿源慧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2.罚款拾万元(100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金属冶炼行业是工贸行业重点行业,历年来事故多发,法规从项目建设、投产、运营上均有严格要求,旨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才能解决先天缺陷。 

  典型案例七:建水县应急管理局对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0日,建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组织生产。 

  处理结果: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万元(50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危险化学品是高危中的高危,全链条上抓安全监管才能保障企业安全发展,在安全方面不得心存侥幸。 

  

  

  建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