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水县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包保联系责任制的通知

文章来源:政务服务局
发布日期: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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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水县煤矿安全联系包保、驻矿盯守责任制 

    

  为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安全联系包保驻矿盯守重点检查内容(试行)的通知》(云安办函﹝2022﹞95号)要求,结合我县监管实际,为进一步明确我县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等,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范围 

  我县辖区内仅单独保留1座露天煤矿,为建水县福运煤矿,煤矿日常监管主体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级领导为煤矿安全联系包保责任人,面甸镇人民政府和县发展改革局各派驻一名安全监管人员驻矿盯守。(详见附表) 

  二、煤矿安全联系包保、驻矿盯守人员职责 

  (一)县级领导联系包保煤矿职责 

  1.督促联系包保煤矿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 

  2.对联系包保煤矿,分类落实检查以下内容: 

  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重点掌握入井人员和井下作业场所的数量;民爆物品使用量、用电量、采掘(剥)工作面产量、进尺及销售量;检查入井人员登记表,并与矿灯发放记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数据交叉比对;检查各井口、重点作业场所监控视频安设情况;查看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上传情况;查看煤矿企业领导值班值守在岗情况;驻矿盯守人员履职情况等。 

  停产(停建)整顿煤矿:重点检查整改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作业地点、下井人数、安全措施等内容并在井口公示;检查煤矿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甚至隐瞒头面冒险组织生产等情况;监督煤矿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建设。 

  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重点检查远距离断电情况;煤矿民爆物品停供情况;井口封闭情况;检查煤矿主、副井、风井口、行人井、堆煤场监控视频安设情况,确认正常使用并上传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拟关闭退出煤矿:重点检查关闭退出期间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以回撤设备为名违规组织生产。 

  3.每月不少于1次深入联系包保煤矿分析研判安全风险隐患,研究管控措施。 

  4.对联系包保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报告派出单位和负有煤矿监管职责的部门。 

  (二)驻矿盯守人员职责 

  1.掌握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五职矿长”持证、停工停产、复工复产情况。 

  2.掌握煤矿入井人员数量和分布情况、采掘作业工作面数量及位置,分析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3.掌握煤矿企业民爆物品使用量、用电量与采掘工作面产量进尺及销售量。 

  4.每天适时查看安全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5.利用信息化系统,动态掌握矿井瓦斯,一氧化碳等超限情况,对发生瓦斯超限、矿井停电、透水等涉险事件及时响应,督促企业立即组织撤人,按规定程序上报。 

  6.督促检查煤矿企业落实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及停产整顿情况,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指令的,及时向派驻部门报告。 

  7.抽查井下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法人代表)下井检查及矿领导带班下井次数、时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8.抽查防突、瓦斯抽采、探放水钻孔、顶板等是否按设计、作业规程施工。 

  9.检查矿井石门(井巷)揭煤工作面、新开采掘工作面、启封或新构筑密闭是否按程序报备;井下密闭是否编号并上图管理,是否与井下现场相符。 

  10.督促煤矿按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并向派驻部门报告。 

    

    

    

建水县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 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煤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制度的通知》(云安〔2022〕20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为切实落实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人职责 

  1.每半年至少调研一次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督促相关部门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巡查; 

  4.督促相关部门强化应急准备,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置非煤地下矿山突发事件。 

  二、监管部门包保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包保矿山开展巡查检查,加强汛期、国庆等重要时段的巡查检查; 

  3.根据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人的工作安排,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组织开展监管检查、安全执法,确保上级监管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4.按照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非煤地下矿山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 

  5.指导企业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置非煤地下矿山突发事件。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包保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防范化解非煤地下矿山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 

  3.负责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非煤地下矿山一岗双责管理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融合创建;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及时启动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并妥善处置矿山突发事件。 

    

建水县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施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为切实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包保责任人职责 

  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乡镇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协调解决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违法建设行为;组织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环境风险责任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二、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人职责 

  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乡镇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督促落实整改;对长期停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依法组织实施闭库销号,做好尾矿库非法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工作。每年组织定期在当地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告公示辖区内每一座尾矿库名称、所属企业、“库长”、包保责任人、监管部门、监管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乡镇监管责任人职责 

  履行乡镇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尾矿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配合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好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 

  四、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尾矿库“库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库长”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尾矿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尾矿库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尾矿库基本信息、“库长”、包保责任人、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安全风险等级分布“四色图”等信息。库长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尾矿库十二字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看住井、护住坡、管住水、应好急”落地见效。组织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确保关系尾矿库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等设备设施及其他安全措施有效;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安排落实尾矿库应急值守制度。尾矿库企业汛期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值守和专人24小时不间断巡查和报告制度,储备应急必备的物资、装备、器材。 

    

  附件:1.建水县煤矿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公告表 

        2.建水县非煤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公告表 

        3.建水县2023年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公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