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2022年事故分析报告

文章来源:政务服务局
发布日期:2023/02/28
浏览次数:

  一、事故简要案情 

  (一)2022年03月04日,王某某驾驶云G8××××号重型罐式货车沿开培线由开远市方向驶往建水县方向,于当日08时50分许行驶至建岔线(开培线K57+620米)处时车辆侧翻后坠入路外山箐中,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后,王某某在送医途中死亡。 

  (二)2022年03月30日12时52分,魏某某驾驶云G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瑞金-清水河(原瑞临线)323国道K2091+500米处与毛某某驾驶的云GP××××号超标电动自行车(载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白某某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2022年06月02日,李某某驾驶载李某某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45国道由建水县方向驶往元阳县方向,于当日18时30分许,行驶至建水县245国道K1935+900m处,车辆倒地后与对向由刘某某驾驶云F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2022年06月29日,普某某驾驶云GT××××号小型轿车,沿朝阳北路由清远路方向驶往永贞路方向,于当日17时56分许,行驶至觐光街路口处时,在左转过程中与沿朝阳北路由永贞路方向驶往清远路方向的由李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建水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2022年10月28日18时42分左右,李某某驾驶云G××××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建岔线由建水县城方向驶往岔科镇方向,行驶至K62+600米处时,车辆前部与对向驶来的师某某驾驶的云G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撞,造成师某某现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六)2022年11月14日,李某某驾驶云G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南环线由惠历路方向驶往观光大道方向,于当日18时58分,行驶至建水县南环线与阜安路交叉路口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并碾压张某某,造成张某某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2022年11月16日,牛某某驾驶云G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挂沿哨河公路由323国道方向驶往面甸镇湾塘村方向,于当日15时33分许行驶至建水县面甸镇哨河公路永济桥处时,该车车头与永济桥护栏相撞,车辆驶离路面坠入河道内,造成刘某某、牛某某现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八)2022年12月04日,范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载高某某,沿建建岔线由建水县城方向驶往开远市方向,于当日14时30分,行驶至建岔线K54+800米处时,车辆发生侧翻倒地,在倒地后滑行过程中该车与对向行驶由普某某驾驶的云G8××××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范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九)2022年12月06日,潘某某驾驶云G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杨某沿建岔线由岔科镇方向驶往南庄镇方向,于当日07时16分许,行驶至羊街老来乐葡萄园门口处时,车辆前部与对向由徐某某驾驶的云GR××××号轻型自卸货车车辆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2022年12月07日21时40分左右,杨某经建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成因分析 

  (一)王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事故发生时,云G8××××号重型罐式货车所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联系。 

  (二)魏某某驾驶机动车起步前及行驶过程中,对车辆周围的情况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三)驾驶人李某某驾驶机件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确保行车安全,李某某的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驾驶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采取临危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刘某某的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四)驾驶人普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左转弯时妨碍直行车辆通行,普某某的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驾驶人李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李某的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五)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会车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采取临危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六)驾驶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上行人情况观察不足、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李某某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行人张某某未按规定由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且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张某某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七)牛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危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八)驾驶人范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会车规定且违反规定载人,范某某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普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普某某的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在该事故中,范某某存在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但该行为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普某某存在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总质量百分之五十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但该行为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九)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违反会车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行为在此事故中起到同等过错作用;徐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在此事故中起到同等过错作用。潘某某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及杨某乘坐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三、事故预防建议 

  上述涉及特殊车辆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中,涉及货运车辆的八起,涉及客运车辆一起,暴露出涉及特殊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货运车辆较为突出。 

  建议:1.提高客货运输企业交通安全意识,加强企业监管。定期组织辖区内客货运企业法人、负责人召开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会,并严格要求企业将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日常化,加强和提高驾驶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2.加强排查安全隐患,落实相关整改措施。深入企业了解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情况,杜绝出现管理漏洞,车辆、驾驶员脱离监管等问题的发生,对于存在高风险的企业,要提高下发整改的执行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加大违法打击,强化源头遏制,加强对特殊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查处特殊车辆的交通违法,做到有违法,不上路,不整改,不放行,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4.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定期进入企业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活动,用真实案例诠释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将“安全、警示、教育”深入人心,达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的效果,让广大驾驶员自觉抵御交通违法,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 

    

    

  建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