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滇红建)文综罚字〔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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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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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建水县铂金歌舞娱乐会所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09K1R

  经营者:白雪

  经营场所:建水县临安镇韩家社区十一组写字楼(青山路大宅门二楼、三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9日建水县公安局在清查行动中发现建水县铂金歌舞娱乐会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建水县公安局在对现场V02包房内的营业情形进行拍照取证,对两名疑是未成年人进行拍照并登记身份信息后于2023年4月20日将线索移送我局,建议我局依法办理。2023年5月11日15时30分,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杨红庭(YHH27482)、李金洪(YHH17470)对建水县铂金歌舞娱乐会所进行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的负责人陈光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查得知陈光事发当时应公安机关要求到达了现场并进入了VO2包房见证了清查行动结果。陈光确认了公安机关清查时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的事实,确认了2023年4月19日该场所的V02包房接纳了照片所示的两名疑似未成年人,证实对该包房收取了398元的费用,对公安机关现场拍摄的照片予以了确认,对照片中的两名疑是未成年人照片及其身份信息予以了确认。经过初步调查,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经报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建水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于2022年5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5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调查结果:该场所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

  相关证据如下:

  (一)主体类证据

  证据名称:1、建水县铂金歌舞娱乐会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建水县铂金歌舞娱乐会所《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3、建水县铂金歌舞娱乐会所店长陈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4、经营者白雪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来源:调查阶段获得,由建水县铂金歌舞娱乐会所及相对人本人提供。

  证明目的:证明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二)事实类证据

  证据名称:1、2023年5月11日《现场检查(勘验)记录》((滇红建)文综检字〔2023〕4号)原件1份。2、取证材料1份(现场照片4组)。3、案件相关人员陈光、白雪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4、《铂金KTV顾客信息登记表4月19日》1份(两张)。5、《收银系统》截屏照片1份(两张)。

  证据来源:调查阶段获得。

  证明目的: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

  (三)程序类证据

  证据名称:1、两位办案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滇红建)文综检(勘)字〔2023〕4号}1份。3、《立案审批表》((滇红建)文综案立字〔2023〕 4号)1份。4、《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滇红建)文综终字〔2023〕4号)1份。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6、《集体讨论笔录》1份。

  证据来源:调查阶段和立案阶段获得。

  证明目的:证明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依据类证据

  证据名称:1、违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2、罚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3、《行政处罚法》等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证据来源: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证明目的:证明行政执法的依据。

  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26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滇红建)文综罚告字[2023] 4 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其权利。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建水支行(账户名称:建水县文化和旅游局,帐号:24069501040009966)或者通过手机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水县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