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第28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25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将我局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处罚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市监处罚〔2023〕28号 

 

  当事人:建水县利客隆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4MAC2JMGC43 

  住所:建水县临安镇******** 

  经营者:雷* 

  2023年3月13日10时25分,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对位于建水县临安镇泽园路泰和广场2-1、2-2号铺面的建水县利客隆超市进行检查,发现收银台左上方有标注“何济公阿咖酚散”的商品2盒,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2022年3月1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2023年3月17日15时,我局执法人员在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中心,对建水县利客隆超市涉嫌销售药品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进行了确认。 

  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从昆明进货时,因为疫情放开,当事人为给顾客提供方便,让送货的带两盒头痛粉,放在店内标价销售,送货人信息无法查找。该头痛粉为通俗叫法,其标签标示为何济公阿咖酚散,包装规格为100包/每盒,生产厂家白云山何济公制药厂,生产批号:J1755、J1500,成份:本品每包含阿斯匹林230毫克,对乙酰氨基酚126毫克,咖啡因30毫克,辅料为二氧化硅。该头痛粉系药品,进货价当事人记不清,销售价是0.25元/每包,计货值金额50元,至被查获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举报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的案件线索来源;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的事实。 

  2023年3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建市监罚告〔2023〕28号),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药品,给予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立案调查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认识错误到位,有悔改表现,停止药品经营活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阿咖酚散2盒; 

  2、罚款5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