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科技扶贫示范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县科技局
发布日期: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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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扶贫示范工作,规范科技扶贫示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简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扶贫示范项目,是指列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定向安排支持,由各州(市)组织实施,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科技扶贫示范项目的实施范围包括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贫困县和边境县,并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科技扶贫示范项目及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评估,州(市)科技局和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扶贫示范项目及资金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科技扶贫示范项目应当由在云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承担科技项目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主体承担。

  第六条 科技扶贫示范项目应当有效采取“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示范基地+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组织方式。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组织实施项目,鼓励驻村扶贫工作队、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员参加项目实施。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支持方式

  第七条 科技扶贫示范项目按以下三类进行组织:

  (一)科技兴边富民:支持全省8个沿边州(市)的25个边境县以培育发展县域特色产业为重点,围绕培育1个特色产业,推动建立1个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等2项以上,在全省兴边富民工程中发挥科技示范作用。每个项目实施范围应至少包括2个贫困村,带动贫困户不少于20户。

  (二)产业扶贫科技示范:支持重点贫困地区开发、引进、转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培育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培育壮大科技型生产经营主体,有效连结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带动贫困群众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每个项目实施范围应至少包括2个贫困村,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等2项以上,建立科技示范基地1个,带动贫困户不少于20户。

  (三)科技特派员扶贫示范:支持各州(市)组织科技特派员进村入户实施科技结对帮扶,引进、示范、推广品种、技术、成果,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培训,形成对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示范带动。每个项目应当派出1名科技特派员,帮助1个贫困村,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等1项,服务带动贫困户5户。

  第八条 科技扶贫示范项目及资金安排纳入省科技厅年度科技经费预算,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定向分配到各州(市),以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 科技扶贫示范项目采取事前资助的支持方式,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资金一次性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应当有一定的自筹经费。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管理

  第十条 各州(市)科技局应当在转移支付资金正式下达后2个月内,根据资金预算分配和项目组织方式要求,具体负责项目下达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科技扶贫示范项目下达实施后,州(市)科技局应当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根据项目类别和资助经费额度,项目合同书中应明确相关科技精准扶贫、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的目标任务、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等。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科技扶贫示范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州(市)科技局应当以正式文件将项目清单及项目合同书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三条 科技扶贫示范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实施到期的项目,各州(市)科技局应当按科技项目验收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在项目验收时,各州(市)科技局除依据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或组织验收外,要对科技扶贫示范、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实施内容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定,并严格形成认定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州(市)科技局应当加强项目组织,按照规范的程序组织项目遴选,科学合理地建立项目库,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各州(市)科技局应当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科技扶贫示范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加强对项目资金申报、下达、使用、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情况的日常监管,加强项目经费预算审核,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科技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确保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十七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州(市)科技局要求,做好所属区域科技扶贫示范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各州(市)科技局和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跟踪了解科技扶贫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线索排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科技项目资金,履行好相应的法人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接受并配合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科技扶贫示范项目及资金使用按年度进行集中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予以公布,作为科技扶贫示范项目及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州(市)科技局应当按规定做好科技扶贫示范项目的信息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中有违纪违规情形的,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扶贫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等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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