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建环罚字〔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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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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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水县兴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0***06510Y 

  公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游平勇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西湖村大凹山 

  2022年9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组行政执法人员,到建水县临安镇西湖村大凹山对建水县兴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维修泵车及运输车辆产生的废矿物油100公斤、油水混合物50公斤、9只废矿物油空桶散乱堆存,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组行政执法人员2022年9月2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2022年9月2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罚告字〔2022〕23号)及《送达回证》于2022年11月23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你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规范贮存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公司的违法事实为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但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且未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渗漏、流失或其他环境污染,裁量等级为1;危险废物数量不足1吨,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2、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1次;裁量等级为1;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示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10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10万元。 

  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建水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水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云 联系电话:0873—7617829 邮编:654399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政府4楼) 

    

  2022年12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