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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干公开遴选建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承接主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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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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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开遴选建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承接主体的公告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创建工作的通知》(云农经〔2024〕2号)精神,为创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方式,同步推进我县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拟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不断规范运营、增强市场竞争力。现公开遴选建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承接主体,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咨询及制度建设服务。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运营机制等。

  (二)运营代办服务。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注册登记、登记事项变更、年报报送、财务记账等代办托管服务。

  (三)市场拓展服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运营指导、品牌打造、产销对接、信息交流、线上销售等商务服务。

  (四)农业生产服务。协调整合农机、农资供应等生产资源,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服务主体,为其生产提供专业生产性服务。

  (五)培训辅导员服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开展生产技术及经营管理等业务培训,提高辅导员服务能力,并对辅导员进行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

  (六)信息采集服务。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采集服务系统,通过互联网进行数据采集及运行监测指导服务。

  (七)其他服务。建水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委托的其他事项,或者服务中心承接主体自行拓展的合法市场服务。

  二、任务目标

  通过购买服务,扶持服务中心重点做好运营代办服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交流培训和市场拓展等服务。依托服务中心建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规范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不断提质增效、规范运作。

  由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与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委托服务中心开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

  合同期内任务目标如下:

  1.协助有需求的农民合作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运营机制,指导完善农民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和分配方式;指导农民合作社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为有需要的农民合作社提供委托代理记账服务;协助农民合作社完成年报公示、信息变更登记等,推动建立畅通便利的市场退出机制。

  2.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家庭农场成立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者入股等形式办公司。2024年指导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不少于28家,壮大经营主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合作社注册成立公司,延长产业链条,提升联农带农富农能力,增加群众收入。

  3.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管理系统,利用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软件,为农民专业合作提供服务,服务不少于30家,优先服务党组织直接领办合作社,为有需求的合作社完成注册登记、登记事项变更、档案管理、年报报送、财务代理、税务申报等运营代办服务。

  4.组织推广应用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协助家庭农场建立规范运营制度;推广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APP,协助指导家庭农场“随手记”应用不少于100家。

  5.提供申报典型案例、示范社创建等材料代办服务。

  6.协助合作社开展品牌宣传、拓展市场、产销信息交流等商务服务,年度地产农产品直播专场不少于2期,组织市内外品牌宣传专场活动不少于2场。

  7.协调农机、植保、劳务、农资供应、金融保险等中介服务,组织当地供应商对接服务合作社、家庭农场,完成不少于70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技术线上线下指导服务任务,100人以上技术指导培训不少2期。

  8.为农民合作社“空壳社”注销、合作社异常名录移除以及农民合作社防范非法集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等其他服务,大于等于30次。

  9.建立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开展辅导员任前培训,参与实施“千员带万社”活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

  10.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其他运营指导服务,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供销社委托的相关事项,或服务中心承接主体自行扩展的合法市场服务。

  三、遴选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建水县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及以上示范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等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经营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3.有独立的银行账号,财务独立核算。

  (二)财务管理规范

  1.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记账、建立成员账户、报送年报等经验,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

  承接主体要有固定办公场所、专业的服务团队。服务团队要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管理业务知识。

  1.服务中心负责人要热爱“三农”工作,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2.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产品营销等方面有稳定的服务关系。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关办公设备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相关办公软件,有专职人员指导和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工作能力。

  (四)服务意识强化

  自愿在建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指导下承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任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审核和监督。

  四、管理机制

  1.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委托内容开展工作,不得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开展不在委托范围内的工作。

  2.服务中心要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同时接受建水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和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实行动态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由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在合同期间,服务中心未按照要求合法经营的,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重新公开遴选,更换服务中心承接主体。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是市场主体,自主承担经营风险。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请具备以上遴选条件、有意承担综合服务中心任务的服务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资料(加盖公章)装订一式两份交到注册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书(见附件);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承接主体情况简介(含成立基本情况及运行情况等);

  5.承接主体管理制度;

  6.专职人员简历;

  7.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证书等(复印件);

  8.其他能增加竞争力的材料。

  (二)推荐。各乡镇对各服务主体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后向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推荐。各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申报承接主体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等机构均可推荐申报。

  (三)专家评审。建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评估,评审出达标的服务主体,报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初步确定为建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承载主体。

  (四)公示。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其认定为建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承接主体,指导承接主体挂牌成立建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

  (五)签订合同。建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与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合同。本次服务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签。

  六、相关要求

  请各乡镇按照上述要求,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进行申报,并于5月23日前将《建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承接主体认定申报书》和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邓春荣、卢全,0873-7652659

  附件:建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承接主体申报书

  建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建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

  承接主体申报书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名称 

 

详细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从业人数 

 

开户名及开户行 

 

注册登记时间 

 

银行账户 

 

主营业务 

 

注册资金 

(万元) 

 

管理制度 

是否健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500字内) 

可另附纸。 

 

 

 

 

 

 

 

 

 

 

 

 

 

(二)服务模式介绍(200字内) 

可另附纸。 

 

 

 

 

 

 

 

 

 

 

(三)团队介绍(300字内) 

可另附纸。 

 

 

 

 

 

 

 

 

 

申报单位承诺 

本申报书情况真实可靠,若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 

初审推荐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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