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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马志祥教师资格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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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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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志祥,男,回族,1972年10月生,云南建水人,大专学历。于2023年2月22日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之规定。2023年4月28日经建水县教育体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依法撤销马志祥2003年2月取得的教师资格,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编号:200353064200**451。自撤销之日起,丧失教师资格,其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望公众知晓以上情况,对应的资格证书已为无效证件,不能作为证明上述人员具备相关教师资格的依据。

  特此通告。

 

  建水县教育体育局

  2023年5月26日